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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一般规定


29.1.1 地铁工程设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29.1.2 地铁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及设备运行噪声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 车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有关噪声的规定。车辆司机室、客室内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892的有关规定;
    3 车站站台内列车进、出站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 14227的有关规定。车站在无列车的情况下,其站台、站厅环境噪声不得超过70dBA;
    4 地铁各类管理用房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29.1.3 地铁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运行振动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有关规定;
    2 地铁沿线建筑物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的有关规定;
    3 地铁沿线文物建筑的振动速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 50452的有关规定。
29.1.4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电磁环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的有关规定。
29.1.5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废水、废气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停车场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沿线车站的生活污水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车辆冲洗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3 车辆基地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9.1.1~29.1.3 地铁建设期与运营期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按照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根据地铁建设期和运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按照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题设置,遵照环境保护要求,本规范从线路规划、工程设计、环保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设计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08(2009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电磁环境评价内容包括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选址及其电磁环境影响。由于国内地铁尚无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环境评价的相关标准,评价中一直参照现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执行。该规范已经完成修订,修订后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T24,适用范围覆盖了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但该规范修订版尚未批准发布。因此,对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目前仍按现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的相关规定执行。
29.1.5 第1款 地铁车辆基地、停车场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沿线车站的生活污水排放,若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第3款 由于地铁采用电力牵引车辆,沿线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对于冬季供暖地区,车辆基地或车辆段供暖锅炉会有大气污染物产生。目前,燃油锅炉替代了燃气锅炉,使大气污染物大大降低,其废气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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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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