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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动力与照明
15.5.1 地铁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消防水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防排烟风机及各类防火排烟阀、防火(卷帘)门、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消防电梯、应急照明、主排水泵、雨水泵、防淹门及火灾或其他灾害仍需使用的用电设备;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门禁系统设备、安防设施;自动售检票设备、站台门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地下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地下区间照明、供暖区的锅炉房设备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专用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乘客信息系统、变电所检修电源、地上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附属房间照明、普通风机、排污泵、电梯、非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负荷;
3 区间检修设备、附属房间电源插座、车站空调制冷及水系统设备、广告照明、清洁设备、电热设备、培训及模拟系统设备,应为三级负荷;
4 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大楼内建筑电气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5.5.2 动力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红色文字标识。
2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3 各级配电开关设备宜预留备用回路。
4 动力照明配电设备宜集中布置。车站应设动力照明配电室,在通风设备容量较大且设备较集中场所及冷冻机房处等处,宜设配电室。车辆基地的单体建筑物内用电设备容量较大且在该建筑物内没有降压变电所时,应设配电室。
5 负荷性质重要或用电负荷容量较大的集中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6 中小容量动力设备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用电点集中且容量较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链接的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应超过10kW。
7 区间照明电压偏差允许值应为+5%~-10%,其他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 电缆通道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9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单独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10 动力设备及照明的控制可采用就地控制和远方控制。
11 区间和道岔附近应设置维修用移动电器的电源设施;车站站厅和站台宜设置清扫用移动电器的安全型电源插座。
12 插座回路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15.5.3 车站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15.5.4 应急照明可包括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正常照明失电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或火灾情况下正常照明断电时,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5.5.5 当正常交流电源全部退出,地下线路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地上线路及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15.5.6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照明负荷应交叉配电、分组控制。
15.5.7 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6275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5.5.8 当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车站、区间、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等应设置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钢筋在内的总等电位联结。
15.5.9 地上车站与区间、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的建筑物及其他户外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5.5.10 车辆基地的场区和高架桥应采取防雷措施。
15.5.11 动力照明的其他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 下列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消防水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防排烟风机及各类防火排烟阀、防火(卷帘)门、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消防电梯、应急照明、主排水泵、雨水泵、防淹门及火灾或其他灾害仍需使用的用电设备;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门禁系统设备、安防设施;自动售检票设备、站台门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地下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地下区间照明、供暖区的锅炉房设备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专用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乘客信息系统、变电所检修电源、地上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附属房间照明、普通风机、排污泵、电梯、非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负荷;
3 区间检修设备、附属房间电源插座、车站空调制冷及水系统设备、广告照明、清洁设备、电热设备、培训及模拟系统设备,应为三级负荷;
4 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大楼内建筑电气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5.5.2 动力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红色文字标识。
2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3 各级配电开关设备宜预留备用回路。
4 动力照明配电设备宜集中布置。车站应设动力照明配电室,在通风设备容量较大且设备较集中场所及冷冻机房处等处,宜设配电室。车辆基地的单体建筑物内用电设备容量较大且在该建筑物内没有降压变电所时,应设配电室。
5 负荷性质重要或用电负荷容量较大的集中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6 中小容量动力设备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用电点集中且容量较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链接的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应超过10kW。
7 区间照明电压偏差允许值应为+5%~-10%,其他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 电缆通道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9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单独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10 动力设备及照明的控制可采用就地控制和远方控制。
11 区间和道岔附近应设置维修用移动电器的电源设施;车站站厅和站台宜设置清扫用移动电器的安全型电源插座。
12 插座回路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15.5.3 车站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15.5.4 应急照明可包括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正常照明失电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或火灾情况下正常照明断电时,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5.5.5 当正常交流电源全部退出,地下线路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地上线路及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15.5.6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照明负荷应交叉配电、分组控制。
15.5.7 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6275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5.5.8 当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车站、区间、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等应设置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钢筋在内的总等电位联结。
15.5.9 地上车站与区间、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的建筑物及其他户外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5.5.10 车辆基地的场区和高架桥应采取防雷措施。
15.5.11 动力照明的其他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5.5.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具有了执行防灾的功能,其负荷等级由原规范的一级负荷调整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民用通信、公安通信系统不执行防火灾或其他灾害的功能,因此将民用通信、公安通信系统设备不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增加安防设施、乘客信息系统等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车站出入口照明负荷等级与车站公共区照明相同。
15.5.2 第1款 本条规定专用的供电线路是指从变电所低压开关柜至消防(防灾)设备或消防(防灾)设备室的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回路。在消防时,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非消防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消防人员常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工作,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方便在紧急情况下辨别的红色文字标识。
第2款 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低压配电级数三级,如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引至低压开关柜并配电至总配电箱,总配电箱接受电源并配电至分配电箱,分配电箱接受电源并配电给用电设备,则认为配电级数为三级。
第3款 在工程建设运营过程中,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开关设备的备用回路,可为总回路数的25%左右。
第4款 目前对于地铁的通风与空调设备,有两种供电方式,一是由变电所直接为通风与空调设备供电,二是单独设置配电室为通风与空调设备集中供电。后者便于控制与管理。
15.5.6 照明的分组控制,为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照明控制提供了灵活性,运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只开部分照明,以节约电能。
15.5.8 单一的切断接地故障保护措施因保护电器产品的质量、电器参数的选择和其使用中的变化以及施工质量、维护管理水平等原因,其动作并非完全可靠。且保护电器尚不能防止由外部引入的故障电压的危害,因此IEC标准和一些技术先进的国家都规定在采取此种保护措施时,还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对等电位连接也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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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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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路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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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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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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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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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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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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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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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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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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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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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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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消防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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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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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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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系统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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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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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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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消防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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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站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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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车辆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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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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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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