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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运营规模
3.2.1 地铁设计运输能力应在分析预测客流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沿线规划性质和乘客出行特征、客流断面分布特征、客流变化风险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相应设计年限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2.2 系统设计能力应满足相应年限设计运输能力的需要,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的要求。
3.2.3 地铁新线车辆配属数量应根据运能与运量的匹配要求,以及检修车辆和备用车辆的数量要求,按初期需要进行配置。当城市的网络已达到一定规模时,新线设计可与相交运营线路的运营组织方案适度匹配或按近期需要配车。
3.2.4 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量,综合车辆选型、行车组织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初期、近期宜采用相同的列车编组,当远期车辆编组数与初、近期不相同时,应按远期车辆的扩编要求预留条件。
3.2.5 地铁列车的旅行速度应根据列车技术性能、线路条件、车站分布和客流特征综合确定,在计算旅行速度的基础上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设计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的系统,旅行速度不宜低于35km/h;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大于80km/h的系统,列车旅行速度应相应提高。
3.2.6 地铁各设计年限的列车运行间隔,应根据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列车定员、系统服务水平、系统运输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时段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远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2min,平峰时段最大运行间隔不宜大于6min。
3.2.7 车辆基地的功能、规模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能力的需要,并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地铁线路的具体条件确定。
3.2.2 系统设计能力应满足相应年限设计运输能力的需要,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的要求。
3.2.3 地铁新线车辆配属数量应根据运能与运量的匹配要求,以及检修车辆和备用车辆的数量要求,按初期需要进行配置。当城市的网络已达到一定规模时,新线设计可与相交运营线路的运营组织方案适度匹配或按近期需要配车。
3.2.4 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量,综合车辆选型、行车组织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初期、近期宜采用相同的列车编组,当远期车辆编组数与初、近期不相同时,应按远期车辆的扩编要求预留条件。
3.2.5 地铁列车的旅行速度应根据列车技术性能、线路条件、车站分布和客流特征综合确定,在计算旅行速度的基础上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设计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的系统,旅行速度不宜低于35km/h;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大于80km/h的系统,列车旅行速度应相应提高。
3.2.6 地铁各设计年限的列车运行间隔,应根据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列车定员、系统服务水平、系统运输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时段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远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2min,平峰时段最大运行间隔不宜大于6min。
3.2.7 车辆基地的功能、规模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能力的需要,并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地铁线路的具体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3.2.1 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是指列车在定员情况下地铁的高峰小时单向输送能力,单位为“人/h”。设计运输能力在不同的设计年限应能够满足不同的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远期所能够达到的最大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远期高峰小时单向最大运输能力的需要。
3.2.2 系统设计能力是指线路的各项设备设施整体所具备的支持列车运行密度的能力,其单位为“对/h”。为充分发挥工程的运输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适应客流变化风险的能力,同时考虑到现阶段信号系统及配线设置方式所能够提供的条件,确定远期系统设计最大运输能力不应小于30对/h。
3.2.3 地铁的配属车辆数量由运用车、检修车和备用车合计而成。地铁设计年限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三个年限,初期为地铁建成通车后第3年。以初期运输能力的要求配置列车,是为了满足通车后地铁运营和节省初期工程投资的需要,同时也考虑了在通车后的最初几年客流量增长比较快的需要。在初期以后至远期的时段内,可以根据客流量的变化情况考虑车辆的增配。但现实中网络形成后,再建线路往往没有客流培育期,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规律,甚至诱增既有线路客流暴涨,因此有必要强调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必须将关联因素一并考虑进去。故规定要考虑与相交线路运营组织方案的适度匹配,可以以此与近期客流量下的近期运营组织方案校核,以确定采用方案及运用车辆数。
一般情况下,检修和备用车数量在设计中通常按运用车数的15%~25%考虑,初期采用25%体现增加配车;近期取10%控制投资;远期取20%为发展留出余地。
3.2.4 列车编组数关系到列车载客能力和系统的运输能力,同时关系到工程的土建规模,考虑到初、近期年限在地铁系统运行的间隔时间不长,差异化车辆编组对节省运营成本没有太大作用,反而会增加改变费用及干扰正常运营。但如果远期的运营规模与初近期差别较大,则可以考虑远期车辆编组与初近期不同。为确保车辆在远期改造的可实施性,初、近期车辆应预留相应的技术条件。
3.2.5 设计最高运行速度80km/h的含义,是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车辆技术条件可以满足列车在区间连续使用80km/h的速度运行,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以使用80km/h作为正常运行速度的系统。
根据国内几个城市地铁设计和运营的经验,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的地铁线路一般平均站间距均在1km~1.3km左右,市中心区车站密度较高,市区外围车站密度相对减小。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大于或等于300m,最大纵断面坡度一般不大于30‰,地铁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参考国内北京、上海和广州地铁的运营经验和国外地铁运营经验,并考虑到地铁运营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由于实际操作工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确定地铁系统的设计旅行速度一般不低于35km/h。对于在郊区运行,站间距大,列车运行速度高于80km/h的快速地铁系统,列车运行的旅行速度应该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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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运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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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运营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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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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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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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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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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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线路纵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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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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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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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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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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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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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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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高架结构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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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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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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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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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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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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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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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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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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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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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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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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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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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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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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