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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9.7.1 乘客使用的楼梯宜采用26°34′倾角,当宽度大于3.6m时,应设置中间扶手。楼梯宽度应符合人流股数和建筑模数。每个梯段不应超过18级,且不应少于3级。休息平台长度宜为1.2m~1.8m。
9.7.2 车站出入口、站台至站厅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10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每座车站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上、下行自动扶梯;站台至站厅应至少设一处上、下行自动扶梯。
9.7.3 车站出入口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站台至站厅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度应为30°。
9.7.4 当站台至站厅及站厅至地面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加设人行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
9.7.5 车站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9.7.6 自动扶梯扶手带外缘与平行墙装饰面或楼板开口边缘装饰面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80mm,相邻交叉或平行设置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的外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60mm。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的距离小于400mm时,则应设置防碰撞安全装置。
9.7.7 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工作点与前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间距不得小于8m;自动扶梯与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与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
9.7.8 车站主要管理区内的站厅与站台层间,应设置内部楼梯。
9.7.9 电梯井内不应穿越与电梯无关的管线和孔洞。
9.7.10 站台门应相对于站台计算长度中心线对称纵向布置,滑动门设置应与列车门一一对应,滑动门的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车辆门宽度加停车误差。高站台门高度不应低于2m,低站台门高度不应低于1.2m。
9.7.11 对于呈坡度的站台,站台门应同坡度垂直于站台面设置。安装站台门的地面在站台全长上的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15mm。
9.7.12 设置站台门的车站,站台端部应设向站台侧开启宽度为1.10m的端门。沿站台长度方向设置的向站台侧开启的应急门,每一侧数量宜采用远期列车编组数,应急门开启时应能满足人员疏散通行要求。
9.7.13 站台门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使用标志。
条文说明
9.7.2 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并根据我国地铁多年运营实践经验,对2003年版自动扶梯设置标准作了修订。规定车站出入口、站台至站厅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当场地条件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有困难处,且整体提升高度不大于10m时,允许有少数出入口、站台至站厅仅设上行自动扶梯。同时,因现今我国已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为便于老年人和上下不便人群乘坐地铁方便,故规定每座车站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和站台至站厅至少有一处必须设上、下行自动扶梯。
9.7.1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站台门的应急门设于楼扶梯区段和设备管理用房伸入站台计算长度段等站台上有障碍物的部位时,应核实当应急门开启时侧站台宽度是否满足计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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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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