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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消防联动控制
19.3.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门、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19.3.2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2 车站综控室(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故障和手/自动开关状态、消火栓按钮工作位置,并应实现消火栓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控制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的开关,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4 设消防泵的消火栓处应设消火栓启泵按钮,并可向消防控制室发送启动消防泵的信号。
19.3.3 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显示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报警、喷气、风阀状态,以及手/自动转换开关所处状态。
19.3.4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并应发布预定防烟、排烟模式指令;
2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控制,也可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或综合监控系统接收指令对参与防、排烟的非消防专用设备执行联动控制;
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或综合监控系统接受火灾控制指令后,应优先进行模式转换,并应反馈指令执行信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的设备应在火灾报警显示器上显示运行模式状态。
19.3.5 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消防泵和专用防烟、排烟风机,除应设自动控制外,尚应设手动控制;对防烟、排烟设备还应设手动和自动的模式控制装置。
19.3.6 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消防分区在配电室或变电所切断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应接通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电源,并应监视工作状态的功能。
19.3.7 消防联动对其他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动或手动将广播转换为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 闭路电视系统应自动或手动切换至相关画面;
3 应自动或手动打开检票机,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4 应根据火灾运行模式或工况自动或手动控制车站站台门开启或关闭,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5 应自动解锁火灾区域门禁,并宜手动解锁全部门禁;
6 防火卷帘门、电动挡烟垂帘应自动降落,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7 电梯应迫降至首层,并应接收电梯的状态反馈信息;在人员监视的状态下应控制站内自动扶梯的停运或疏散运行。
19.3.8 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应通过多路总线回路连接带地址的各类模块,每一总线回路连接带地址模块的数量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19.3.9 换乘车站分线路设置的各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通过互设信息模块、信息复示屏和消防电话分机(或插孔)的形式实现信息互通及消防联动。
19.3.2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2 车站综控室(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故障和手/自动开关状态、消火栓按钮工作位置,并应实现消火栓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控制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的开关,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4 设消防泵的消火栓处应设消火栓启泵按钮,并可向消防控制室发送启动消防泵的信号。
19.3.3 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显示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报警、喷气、风阀状态,以及手/自动转换开关所处状态。
19.3.4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并应发布预定防烟、排烟模式指令;
2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控制,也可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或综合监控系统接收指令对参与防、排烟的非消防专用设备执行联动控制;
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或综合监控系统接受火灾控制指令后,应优先进行模式转换,并应反馈指令执行信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的设备应在火灾报警显示器上显示运行模式状态。
19.3.5 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消防泵和专用防烟、排烟风机,除应设自动控制外,尚应设手动控制;对防烟、排烟设备还应设手动和自动的模式控制装置。
19.3.6 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消防分区在配电室或变电所切断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应接通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电源,并应监视工作状态的功能。
19.3.7 消防联动对其他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动或手动将广播转换为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 闭路电视系统应自动或手动切换至相关画面;
3 应自动或手动打开检票机,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4 应根据火灾运行模式或工况自动或手动控制车站站台门开启或关闭,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5 应自动解锁火灾区域门禁,并宜手动解锁全部门禁;
6 防火卷帘门、电动挡烟垂帘应自动降落,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7 电梯应迫降至首层,并应接收电梯的状态反馈信息;在人员监视的状态下应控制站内自动扶梯的停运或疏散运行。
19.3.8 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应通过多路总线回路连接带地址的各类模块,每一总线回路连接带地址模块的数量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19.3.9 换乘车站分线路设置的各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通过互设信息模块、信息复示屏和消防电话分机(或插孔)的形式实现信息互通及消防联动。
条文说明
19.3.1 消防联动是地铁火灾情况下,有效地组织各个设备系统实施灭火、人员疏散的重要手段。本条规范明确地铁涉及灭火、排烟、疏散、应急照明的设施均应在火灾情况下实现消防联动控制。消火栓系统联动是指采用消防泵加压的消火栓。疏散动态指示标识应在设备明确、可靠的前提下可实现消防联动控制。
19.3.2 在发生火灾时车站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室内消火栓,什么地方需要使用,消防泵是否启动等需全面掌握,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上设消防泵的自动启、停控制功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和故障状态、消火栓按钮工作位置和手/自动开关位置。
地铁给水系统干管设有消防给水电动阀门,为满足消防用水,用以调节供水支路给水水量。为了解此类阀门的实际状态,FAS对每个阀门都应具备状态监视和随时控制功能。
19.3.3 如果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电气监控系统由气体自动灭火设备配套提供,为管理方便,灭火设备可靠运行,本规范规定了车站FAS必须显示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报警、放气、风机和风阀状态、手/自动放气开关所处位置。
19.3.4 地铁由于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日常设备运行由车站设备监控系统监控管理,而火灾发生地点和灾情由火灾报警系统掌握和了解,为保障火灾运行模式准确、可靠的转换,必须由火灾报警系统选定、发布控制指令。由于现在有些地铁线路设置了综合监控系统,BAS系统集成于综合监控系统,并设有模式控制,因此本规范也规定可由综合监控系统接收FAS指令,由综合监控系统执行联动,并反馈指令执行信号。
19.3.6 本条规定了在火灾情况下消防控制设备按消防分区在配电室或变电所切除火灾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在保证利于消防救灾的前提下,尽量缩小断电范围。本处所指的非消防电源主要是建筑设施的电源,地铁系统电源由于设有UPS,切除的位置应能保证设备完全断电,切除的时机可视需要确定。
19.3.7 站台门和自动检票闸门是控制和检查乘客进出车站的主要限制关口,火灾时乘客出站越快越好,当火灾确认后应立即开放所有限制通行的关口(门),提高人员疏散速度,缩短疏散时间,保障人身安全。本条规定车站消防控制室对站台门和自动检票闸门应具有开启控制功能,并显示工作状态。各地地铁的工程性质、建设原则、消防要求、管理体制、运营模式等不尽相同,具体设计应与当地各有关方共同确定,满足消防疏散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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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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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系统构成
- 18.3 系统功能
-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 18.7 系统接口
-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 27.7 物资总库
- 27.8 培训中心
- 27.9 救援设施
- 27.10 站场设计
- 28 防灾
- 2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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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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