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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软件基本要求
21.5.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软件系统应在成熟、可靠、开放的监控系统软件平台的基础上,按运营需求开发应用软件。
21.5.2 系统软件应提供良好、通用的开放性接口。
21.5.3 系统软件应符合当前计算机软件、通信、自动化等技术发展趋势。
21.5.4 数据组织和展现方式应满足地铁系统监控的特点,应采用面向对象(设备)的大容量分布式实时数据库,数据应采用层次化模型结构。
21.5.5 数据流的控制应清晰,数据传输机制应可靠、稳定、高效。
21.5.6 系统软件应支持工程的长期和分阶段现场调试,单站的调试不应影响已运行的系统运行。
21.5.7 软件系统应基于模块化、组件化结构,采用层次性模型,并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扩展性和可移植性。
21.5.8 软件系统应支持不同方式的硬件集成环境及软件配置形态,并应具备与其他系统有一定的互连能力。
21.5.9 软件系统底层通信服务运行应高效稳定,并可支持各种标准的通用通信协议及易于扩展专用协议的开发,并应支持计算机、通道、设备等多层冗余。
21.5.10 系统软件应采用冗余、容错、自恢复等技术。
21.5.11 软件体系应具备完整的系统维护和诊断功能,并应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
21.5.12 应用软件应按数据接口层、数据处理层及数据应用层编制。
21.5.2 系统软件应提供良好、通用的开放性接口。
21.5.3 系统软件应符合当前计算机软件、通信、自动化等技术发展趋势。
21.5.4 数据组织和展现方式应满足地铁系统监控的特点,应采用面向对象(设备)的大容量分布式实时数据库,数据应采用层次化模型结构。
21.5.5 数据流的控制应清晰,数据传输机制应可靠、稳定、高效。
21.5.6 系统软件应支持工程的长期和分阶段现场调试,单站的调试不应影响已运行的系统运行。
21.5.7 软件系统应基于模块化、组件化结构,采用层次性模型,并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扩展性和可移植性。
21.5.8 软件系统应支持不同方式的硬件集成环境及软件配置形态,并应具备与其他系统有一定的互连能力。
21.5.9 软件系统底层通信服务运行应高效稳定,并可支持各种标准的通用通信协议及易于扩展专用协议的开发,并应支持计算机、通道、设备等多层冗余。
21.5.10 系统软件应采用冗余、容错、自恢复等技术。
21.5.11 软件体系应具备完整的系统维护和诊断功能,并应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
21.5.12 应用软件应按数据接口层、数据处理层及数据应用层编制。
条文说明
21.5.1 BAS所采用的软件应是成熟的、通用的、平台级商用产品。系统软件是一个分层、分布式SCADA系统,数据加工和处理应由事件驱动型数据库软件实施。系统软件体系结构基本原则:
(1)支持多种硬件构成形式,软件结构不依赖于硬件环境;
(2)采用的技术符合当前计算机软件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的技术趋势,并适应未来技术的发展;
(2)采用的技术符合当前计算机软件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的技术趋势,并适应未来技术的发展;
(3)系统软件运用冗余、容错、自恢复等技术,充分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4)尽量选用成熟COTS软件作为构成BAS系统软件的基础,要求软件模块化、组件化,采用层次性模型,应用开发和设计应符合标准化、易于扩展的原则;
(5)系统组件和通信协议遵从国际标准,应采用标准、开放的中间件作为BAS系统软件体系的通信“软总线”,使各层接口便利、通用;
(6)系统软件平台必须在保证稳定、可靠、先进的基础上,具有良好的扩展能力,满足BAS不断发展的需要;
(7)系统软件应提供良好、通用的开放性接口,能有效支撑轨道交通应用功能的开发,其中数据库、接口驱动和人-机界面的开放性尤为重要。除操作系统软件外,应用软件主要包括下列软件:
中央级应用软件;
车站级应用软件;
PLC或DCS应用软件;
通信接口软件;
数据库生成与管理软件;
人机接口软件;
系统组态软件;
系统维护及诊断软件;
通信管理和网管软件。
车站级应用软件;
PLC或DCS应用软件;
通信接口软件;
数据库生成与管理软件;
人机接口软件;
系统组态软件;
系统维护及诊断软件;
通信管理和网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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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系统构成
- 18.3 系统功能
-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 18.7 系统接口
-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 27.7 物资总库
- 27.8 培训中心
- 27.9 救援设施
- 27.10 站场设计
- 28 防灾
- 28.1 一般规定
-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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