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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17.4.1 ATP系统应由地面设备及车载设备组成。
17.4.2 ATP地面设备应主要包括地面计算机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列车位置检测设备及相关接口等设备。
17.4.3 ATP车载设备应主要包括ATP车载计算机设备、测速设备、人机显示设备、车地通信设备及相关接口等设备。
17.4.4 地面ATP计算机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
17.4.5 ATP系统站间通道,应采用独立的冗余通道。
17.4.6 运营列车首尾两端宜各设一套ATP车载设备,ATP车载设备宜采用热备冗余结构。
17.4.7 无人驾驶系统ATP地面/车载计算机设备应采用三取二或二乘二取二冗余结构。
17.4.8 ATP系统应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 检测列车位置,实现列车间隔控制和进路控制;
2 监督列车运行速度,实现列车超速防护控制;
3 防止列车误退行等非预期移动;
4 为列车车门、站台门的开闭提供安全监督信息;
5 实现车载信号设备的日检;
6 记录司机操作。
17.4.9 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铁必须配置ATP系统,其系统安全完善度等级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4级标准;ATP系统内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2 在安全防护预定停车地点的外方应设安全防护距离或防护区段,安全防护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
3 ATP系统应采用连续式控制方式,宜采用一次性速度-距离控制模式;
4 ATP地面设备向ATP车载设备传送的允许速度指令或线路状态、目标速度、目标距离、站台门状态等信息,应满足ATP车载设备控制方式和控制精度的需要。
17.4.10 列车定位及信息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TP系统宜具有多种列车位置的检测能力。列车定位技术可采用轨道电路、计轴、轨旁电缆环线、应答器和/或辅以速度传感器等方式,可采用多普勒雷达等设备;
2 车地信息传递可采用轨道电路、轨旁电缆环线、应答器、无线通信等传输方式。
17.4.11 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P系统导致列车停车应为最高安全准则。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超速、列车的非预期移动、车载设备重要故障等均应导致列车强迫制动;
2 ATP车载设备的车内信号应为行车的主体信号。车内信号应至少包括列车允许速度、列车实际运行速度、列车运行前方的目标速度/目标距离;在两端司机室内均应装设速度显示、报警等装置;
3 ATP执行强迫制动控制时应切断列车牵引,列车停车过程不得中途缓解;
4 车载信号设备与车辆接口电路的布线应与其主回路等环节的高压布线分开敷设并实施防护。与车辆电器的接口应有隔离措施;
5 列车处于停车且开门的状态下,车载设备应防止列车错误启动和非预期的移动;
6 列车在站间运行过程中如车门错误开启,ATP车载设备应采取报警、停车等防护措施。
17.4.12 基于轨道电路的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P地面设备宜采用报文式无绝缘轨道电路或适用于其他闭塞制式ATC系统的地面设备;
2 ATC控制区域的道岔区段、车辆基地线路可采用有绝缘轨道电路。区间轨道电路应为双轨条回流方式;道岔区段、车辆基地轨道电路可采用单轨条回流方式;
3 相邻轨道电路应采取干扰防护措施;
4 轨道电路的参数可采用下列数据:
1)无砟道床电阻可采用2Ω·km;有砟道床电阻可采用1Ω·km;
2)分路电阻可采用0.15Ω。
5 轨道电路利用兼作牵引回流的走行轨时,装设的牵引均流线和回流线、站台门的等电位连接线等,不应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17.4.13 基于通信的ATP地面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地通信系统宜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也可采用轨旁电缆环线方式。
2 基于无线通信方式的车地通信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宜采用标准的通信设备,其无线场强覆盖可采用天线、漏缆和裂缝波导管等方式,也可根据现场条件混合使用;
2)车地通信系统应保证列车高速移动时的漫游切换.不应影响列车控制的连续性;
3)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冗余场强覆盖设计;当一套网络故障时,应确保信号系统车地信息传输的连续性;
4)信号系统应确保车地传输信息的安全,并应具备网络加密、认证、识别和防火墙等信息的安全防护功能;
5)信号系统的车地无线通信应与其他系统、其他相关线路所用无线通信统一规划无线频点;
6)车地无线通信设备的安装设计和测试应便于运营维护和检修。
3 基于轨旁电缆环线方式的车地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旁电缆环线的安装不应影响工务维护,不应影响乘客的紧急疏散;
2)系统应能实现电缆环线完整性检测和断线报警功能,并提供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17.4.14 ATP系统采用降级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降级运行的设计行车能力,不宜低于线路运营初期对行车间隔的要求;
2 降级运行模式的建立或退出应能自动或由人工操作完成,并应向行车管理人员提示操作结果,同时应具有明确表示;
3 基于无线通信的ATP系统可具有点式降级运行模式。
17.4.15 ATP设备应符合下列联锁功能要求:
1 ATP设备应确保进路上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连锁。连锁条件不符时,严禁进路开通。敌对进路应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
2 设有引导信号的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应能实现列车引导作业;
3 应能办理列车和调车进路,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进路;
4 进路排列宜采用进路操纵方式。可根据需要连锁功能/设备实现车站有关进路、端站折返进路的自动排列;
5 进路解锁宜采用分段解锁方式。锁闭的进路应能随列车正常运行自动解锁、人工办理取消进路和限时解锁,并应防止错误解锁。限时解锁时间应确保行车安全;
6 联锁道岔应能单独操纵及进路选动。影响行车效率的联动道岔宜采用同时启动方式;
7 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8 可实现自动站间闭塞、进路式闭塞等行车方式;
9 联锁设备的操纵宜选用显示器和鼠标控制方式。显示器上应设有意义明确的各种表示,并应监督线路及道岔区段占用、进路锁闭及开通、信号开放和挤岔、遥控和站控等状态;
10 车站连锁控制应主要包括列车进路、引导进路、进路的解锁和取消、信号机关闭和开放、道岔操纵及锁闭、区间临时限速、扣车和取消、遥控和站控、站台紧急关闭和取消。
17.4.16 正线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ATC控制区域的线路上应设道岔防护信号机和出站信号机。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其他类型的信号机;
2 具有出站性质以外的道岔防护信号机应设引导信号;
3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遇条件限制应设于其他位置时,应经运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实施;
4 信号机应采用白炽灯或其他光源构成的色灯信号机。
17.4.17 按地面信号显示行车时,其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行车信号和道岔防护信号不宜小于400m;
2 调车信号不应小于200m;
3 因线路曲线或其他建筑物遮挡影响司机瞭望距离时,应采取满足本条第1、2款要求的措施。
17.4.18 ATP除与ATS、ATO等系统接口外,尚应具有下列主要安全接口:
1 与车辆基地连锁接口;
2 与站台门接口;
3 与综合后备盘接口;
4 与联络线接口;
5 与车辆接口;
6 采用无人驾驶方式时与列车障碍物检测系统的接口。
17.4.2 ATP地面设备应主要包括地面计算机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列车位置检测设备及相关接口等设备。
17.4.3 ATP车载设备应主要包括ATP车载计算机设备、测速设备、人机显示设备、车地通信设备及相关接口等设备。
17.4.4 地面ATP计算机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
17.4.5 ATP系统站间通道,应采用独立的冗余通道。
17.4.6 运营列车首尾两端宜各设一套ATP车载设备,ATP车载设备宜采用热备冗余结构。
17.4.7 无人驾驶系统ATP地面/车载计算机设备应采用三取二或二乘二取二冗余结构。
17.4.8 ATP系统应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 检测列车位置,实现列车间隔控制和进路控制;
2 监督列车运行速度,实现列车超速防护控制;
3 防止列车误退行等非预期移动;
4 为列车车门、站台门的开闭提供安全监督信息;
5 实现车载信号设备的日检;
6 记录司机操作。
17.4.9 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铁必须配置ATP系统,其系统安全完善度等级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4级标准;ATP系统内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2 在安全防护预定停车地点的外方应设安全防护距离或防护区段,安全防护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
3 ATP系统应采用连续式控制方式,宜采用一次性速度-距离控制模式;
4 ATP地面设备向ATP车载设备传送的允许速度指令或线路状态、目标速度、目标距离、站台门状态等信息,应满足ATP车载设备控制方式和控制精度的需要。
17.4.10 列车定位及信息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TP系统宜具有多种列车位置的检测能力。列车定位技术可采用轨道电路、计轴、轨旁电缆环线、应答器和/或辅以速度传感器等方式,可采用多普勒雷达等设备;
2 车地信息传递可采用轨道电路、轨旁电缆环线、应答器、无线通信等传输方式。
17.4.11 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P系统导致列车停车应为最高安全准则。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超速、列车的非预期移动、车载设备重要故障等均应导致列车强迫制动;
2 ATP车载设备的车内信号应为行车的主体信号。车内信号应至少包括列车允许速度、列车实际运行速度、列车运行前方的目标速度/目标距离;在两端司机室内均应装设速度显示、报警等装置;
3 ATP执行强迫制动控制时应切断列车牵引,列车停车过程不得中途缓解;
4 车载信号设备与车辆接口电路的布线应与其主回路等环节的高压布线分开敷设并实施防护。与车辆电器的接口应有隔离措施;
5 列车处于停车且开门的状态下,车载设备应防止列车错误启动和非预期的移动;
6 列车在站间运行过程中如车门错误开启,ATP车载设备应采取报警、停车等防护措施。
17.4.12 基于轨道电路的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P地面设备宜采用报文式无绝缘轨道电路或适用于其他闭塞制式ATC系统的地面设备;
2 ATC控制区域的道岔区段、车辆基地线路可采用有绝缘轨道电路。区间轨道电路应为双轨条回流方式;道岔区段、车辆基地轨道电路可采用单轨条回流方式;
3 相邻轨道电路应采取干扰防护措施;
4 轨道电路的参数可采用下列数据:
1)无砟道床电阻可采用2Ω·km;有砟道床电阻可采用1Ω·km;
2)分路电阻可采用0.15Ω。
5 轨道电路利用兼作牵引回流的走行轨时,装设的牵引均流线和回流线、站台门的等电位连接线等,不应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17.4.13 基于通信的ATP地面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地通信系统宜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也可采用轨旁电缆环线方式。
2 基于无线通信方式的车地通信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宜采用标准的通信设备,其无线场强覆盖可采用天线、漏缆和裂缝波导管等方式,也可根据现场条件混合使用;
2)车地通信系统应保证列车高速移动时的漫游切换.不应影响列车控制的连续性;
3)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冗余场强覆盖设计;当一套网络故障时,应确保信号系统车地信息传输的连续性;
4)信号系统应确保车地传输信息的安全,并应具备网络加密、认证、识别和防火墙等信息的安全防护功能;
5)信号系统的车地无线通信应与其他系统、其他相关线路所用无线通信统一规划无线频点;
6)车地无线通信设备的安装设计和测试应便于运营维护和检修。
3 基于轨旁电缆环线方式的车地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旁电缆环线的安装不应影响工务维护,不应影响乘客的紧急疏散;
2)系统应能实现电缆环线完整性检测和断线报警功能,并提供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17.4.14 ATP系统采用降级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降级运行的设计行车能力,不宜低于线路运营初期对行车间隔的要求;
2 降级运行模式的建立或退出应能自动或由人工操作完成,并应向行车管理人员提示操作结果,同时应具有明确表示;
3 基于无线通信的ATP系统可具有点式降级运行模式。
17.4.15 ATP设备应符合下列联锁功能要求:
1 ATP设备应确保进路上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连锁。连锁条件不符时,严禁进路开通。敌对进路应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
2 设有引导信号的信号机因故不能开放时,应能实现列车引导作业;
3 应能办理列车和调车进路,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进路;
4 进路排列宜采用进路操纵方式。可根据需要连锁功能/设备实现车站有关进路、端站折返进路的自动排列;
5 进路解锁宜采用分段解锁方式。锁闭的进路应能随列车正常运行自动解锁、人工办理取消进路和限时解锁,并应防止错误解锁。限时解锁时间应确保行车安全;
6 联锁道岔应能单独操纵及进路选动。影响行车效率的联动道岔宜采用同时启动方式;
7 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8 可实现自动站间闭塞、进路式闭塞等行车方式;
9 联锁设备的操纵宜选用显示器和鼠标控制方式。显示器上应设有意义明确的各种表示,并应监督线路及道岔区段占用、进路锁闭及开通、信号开放和挤岔、遥控和站控等状态;
10 车站连锁控制应主要包括列车进路、引导进路、进路的解锁和取消、信号机关闭和开放、道岔操纵及锁闭、区间临时限速、扣车和取消、遥控和站控、站台紧急关闭和取消。
17.4.16 正线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ATC控制区域的线路上应设道岔防护信号机和出站信号机。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其他类型的信号机;
2 具有出站性质以外的道岔防护信号机应设引导信号;
3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遇条件限制应设于其他位置时,应经运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实施;
4 信号机应采用白炽灯或其他光源构成的色灯信号机。
17.4.17 按地面信号显示行车时,其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行车信号和道岔防护信号不宜小于400m;
2 调车信号不应小于200m;
3 因线路曲线或其他建筑物遮挡影响司机瞭望距离时,应采取满足本条第1、2款要求的措施。
17.4.18 ATP除与ATS、ATO等系统接口外,尚应具有下列主要安全接口:
1 与车辆基地连锁接口;
2 与站台门接口;
3 与综合后备盘接口;
4 与联络线接口;
5 与车辆接口;
6 采用无人驾驶方式时与列车障碍物检测系统的接口。
条文说明
17.4.9 第1款 ATP作为信号系统的安全核心,属于安全产品,是地铁信号系统必须配置的设备。信号系统安全失效率指标,有1011h1或10-8h-1~10-9h-1等多种界定,本规范按欧标定义取10-8h-1~10-9h-1。
第2款 闭塞分区的划分或列车运行的安全间隔,应通过列车运行仿真确定,并经列车实际运行校验。安全防护距离涉及信号系统控制方式及其技术指标及列车速度、车辆性能和线路状态等多种因素,是安全行车必备要素。其取值主要是在一定的速度条件下,设定的紧急制动距离和有保证的(最不利的条件下)紧急制动距离之差。在列车跟踪运行的情况下,采用基于轨道电路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增加列车尾车后部车轴可能不被检出的附加距离;CBTC系统应考虑前方列车位置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17.4.11 第1款 ATP系统的超速防护或ATP系统故障造成列车停车属安全行为。列车超速,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的非预期移动等故障是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故障,通过安全性制动实现停车,属列车运行中的安全举措。
第2款 地铁ATP系统是以设备为安全防护主体的控制系统,车载设备的车内信号是ATP车载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ATP模式是司机操控下的运行安全防护模式,由于车内信号为司机提供正确、可靠,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信息显示,是司机行车的凭证而被定义为主体信号。
第2款 地铁ATP系统是以设备为安全防护主体的控制系统,车载设备的车内信号是ATP车载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ATP模式是司机操控下的运行安全防护模式,由于车内信号为司机提供正确、可靠,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信息显示,是司机行车的凭证而被定义为主体信号。
第3款 ATP执行的强迫停车控制,包括全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控制等不同方式,但最终控制模式应为紧急制动控制。考虑到行车安全,要求停车过程不得中途缓解。并应在列车停车后,司机履行一定的操作手续后,列车方能缓解。
第5款 本款适用于列车于站间或站内停车的防护状态。
17.4.12 第4款 道床电阻和分路电阻参数是参照国外地铁和国内地铁线路有关数据制定,运用时可根据当地地铁的具体情况修订采用。
17.4.13 第2款的第4)项信号系统的车地通信子系统所处外界环境较为复杂、恶劣,包括各种干扰源、甚至恶意入侵、攻击。本内容约定了信号系统确保车地传输信息安全的基本策略。
17.4.15 第1款 为依据连锁表办理进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进路安全的基本原则。可参见相关联锁技术规范。
第2款 引导信号属于利用信号显示,导引列车向信号显示方向移动的一种类似于手信号的行车信号,用于维系列车运行。
第7款 站台紧急关闭按钮主要用于防止站内轨道及其上方出现影响行车安全或危及人员安全状况时,需要操作的应急按钮,以尽可能地阻止列车进站,防止危险事件发生,属安全概念与行为。
第8款 自动站间闭塞是通过ATP地面设备自动检查站间空闲,人工办理站间闭塞手续。在规定的人工驾驶模式下列车根据信号指示离站后,若站间闭塞手续不取消,即可自动构成站间闭塞的行车方式为自动站间闭塞。其闭塞范围宜包括运行前方车站的站台区域。进路闭塞(route block)是在CBTC系统投人地铁运用后,设计的一种降级模式,是列车运行间隔为进路始端信号机至相邻下一架顺向信号机之间的闭塞方法。
17.4.16 第1款 地铁设ATP系统,自动闭塞通过信号机已失去主体信号的作用。所以,一般可不设通过信号机。当ATP车载设备故障时,为便于司机掌握列车运行位置,可结合系统特点设置必要的位置标志,根据需要也可设置通过信号机。在ATC系统正常运用时,因所设信号机点灯或灭灯各有优缺点,故而在本规范中未予明确规定。
第3款 地铁属城市交通客运系统,采用右侧行车制,按传统需求信号机也设于行车方向的右侧。如因设备限界、其他建筑物或线路条件等影响信号机的装设时也可设于线路的其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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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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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系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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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 18.7 系统接口
-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 27.7 物资总库
- 27.8 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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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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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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