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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电力监控
15.6.1 地铁供电系统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其系统构成、监控对象、功能要求,应根据供电系统的特点、运营要求、通道条件确定。
15.6.2 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主站)、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子站)及联系主站和子站的专用数据传输通道。
15.6.3 电力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系统容量和功能配置,应满足系统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15.6.4 当设有综合监控系统时,电力调度系统应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15.6.5 电力监控系统的传输通道设计要求,应包括通道的结构形式、主/备通道的配置方式、远动信息传输通道的接口形式和通道的性能要求等。
15.6.6 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守的运行要求。
15.6.7 电力监控系统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标准时钟信号。
15.6.8 系统功能应包括遥控、遥信、遥测、遥调,并应具备数据传输及处理、报警处理及统计报表、用户画面、自检、维护和扩展、信息查询、安全管理、系统组态、在线检测、时钟同步、培训等功能。
15.6.9 遥控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中压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断路器、电动负荷开关及系统用电动隔离开关;
2 牵引供电系统直流快速断路器、电动隔离开关;
3 低压配电系统需要远方控制的断路器;
4 跳闸等动作的远动复归、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
15.6.10 遥信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遥控对象的位置信号;
2 故障报警及断路器跳闸信号;
3 变电所中压进线电源带电显示信号;
4 所用交、直流设备的电源故障信号;
5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的动作及自动恢复信号;
6 断路器手车信号;
7 控制转换开关位置信号。
15.6.11 遥测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进线的电压、电流、功率、电能;
2 变电所中压母线电压;
3 牵引直流母线电压;
4 牵引整流机组电流与电能、牵引直流进线及馈线电流;
5 配电变压器电流与电能;
6 所用直流操作电源的母线电压;
7 各种保护动作的幅值;
8 排流时极化电位及最大排流电流;
9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动作电压及通过的最大电流。
15.6.12 遥调对象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调压开关;
2 中压和牵引直流继电保护整定值组。
15.6.13 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遥控可分为选点式、选站式、选线式控制;
2 对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和故障报警;
3 对供电系统中主要运行参数的遥测;
4 采用中文的屏幕画面显示、模拟盘显示或其他方式显示;
5 对供电系统故障记录、电能统计等的日报月报制表打印;
6 系统自检及自动维护功能;
7 主/备通道的切换功能。
15.6.14 主站设备应按双冗余系统的原则进行配置。
15.6.15 子站设备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远动控制输出;
2 包括数字量、模拟量、脉冲量等现场数据采集量;
3 远动数据传输;
4 可脱离主站独立运行。
15.6.16 子站设备的通信规约应对用户完全开放。
15.6.17 远动数据通道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数据通道。
15.6.18 电力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控命令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2 遥信变位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3 遥控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4 遥信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5 遥信分辨率(子站)不应大于10ms;
6 遥测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5%;
7 站间SOE分辨率不应大于15ms;
8 双机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0s;
9 画面调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10 数据传输通道通信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
11 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低于20000h;
12 设备平均修复时间不应多于1h。
15.6.2 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主站)、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子站)及联系主站和子站的专用数据传输通道。
15.6.3 电力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系统容量和功能配置,应满足系统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15.6.4 当设有综合监控系统时,电力调度系统应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
15.6.5 电力监控系统的传输通道设计要求,应包括通道的结构形式、主/备通道的配置方式、远动信息传输通道的接口形式和通道的性能要求等。
15.6.6 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守的运行要求。
15.6.7 电力监控系统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标准时钟信号。
15.6.8 系统功能应包括遥控、遥信、遥测、遥调,并应具备数据传输及处理、报警处理及统计报表、用户画面、自检、维护和扩展、信息查询、安全管理、系统组态、在线检测、时钟同步、培训等功能。
15.6.9 遥控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中压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断路器、电动负荷开关及系统用电动隔离开关;
2 牵引供电系统直流快速断路器、电动隔离开关;
3 低压配电系统需要远方控制的断路器;
4 跳闸等动作的远动复归、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
15.6.10 遥信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遥控对象的位置信号;
2 故障报警及断路器跳闸信号;
3 变电所中压进线电源带电显示信号;
4 所用交、直流设备的电源故障信号;
5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的动作及自动恢复信号;
6 断路器手车信号;
7 控制转换开关位置信号。
15.6.11 遥测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变电所进线的电压、电流、功率、电能;
2 变电所中压母线电压;
3 牵引直流母线电压;
4 牵引整流机组电流与电能、牵引直流进线及馈线电流;
5 配电变压器电流与电能;
6 所用直流操作电源的母线电压;
7 各种保护动作的幅值;
8 排流时极化电位及最大排流电流;
9 钢轨电位限制装置动作电压及通过的最大电流。
15.6.12 遥调对象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调压开关;
2 中压和牵引直流继电保护整定值组。
15.6.13 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遥控可分为选点式、选站式、选线式控制;
2 对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和故障报警;
3 对供电系统中主要运行参数的遥测;
4 采用中文的屏幕画面显示、模拟盘显示或其他方式显示;
5 对供电系统故障记录、电能统计等的日报月报制表打印;
6 系统自检及自动维护功能;
7 主/备通道的切换功能。
15.6.14 主站设备应按双冗余系统的原则进行配置。
15.6.15 子站设备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远动控制输出;
2 包括数字量、模拟量、脉冲量等现场数据采集量;
3 远动数据传输;
4 可脱离主站独立运行。
15.6.16 子站设备的通信规约应对用户完全开放。
15.6.17 远动数据通道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数据通道。
15.6.18 电力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控命令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2 遥信变位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3 遥控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4 遥信正确率不应低于99.9%;
5 遥信分辨率(子站)不应大于10ms;
6 遥测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5%;
7 站间SOE分辨率不应大于15ms;
8 双机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0s;
9 画面调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10 数据传输通道通信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
11 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低于20000h;
12 设备平均修复时间不应多于1h。
条文说明
15.6.18 主要技术指标为基本要求,设计可在设备招标时根据产品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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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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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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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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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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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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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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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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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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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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