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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工艺设计
24.2.1 控制中心工艺设计应明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定员数量。
24.2.2 控制中心的整体工艺设计应满足安全、可靠,操作、使用、维修及管理方便,以及运营成本低廉等要求。
24.2.3 控制中心宜划分为运营监控区、运营管理区、设备区、维修区及辅助设备区。各功能区的划分应结合实际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模式设置。
24.2.4 运营监控区和运营管理区应相邻设置;设备区应集中设置,在楼层布置上应靠近运营监控区,且不应与运营管理区混合布置;维修区在楼层布置上宜靠近设备区。
24.2.5 运营监控区应设中央控制室和紧急事件指挥等。运营监控区应作为独立的安全分隔区;进入中央控制室前应设缓冲区,并宜配置安防设施;在运营监控区内宜配置交接班室、打印室及必要的值班和管理用房等,以及生活和卫生设施。
24.2.6 中央控制室各系统设备的布置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内设备和调度台的布置应整齐、紧凑和美观,并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同时应便于调度人员行动和疏散;
2 中央控制室内总体布置应以行车指挥为核心进行模拟屏和各调度台的布置,并应便于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境与设备调度(兼防灾调度)、维修调度和总调度之间的信息沟通;
3 模拟屏和调度台宜呈弧形布置,模拟屏显示专业信息的位置应与各专业系统调度台的设置位置相对应;
4 各系统模拟屏宜统一设置,模拟屏的屏前应留有足够的视觉空间,屏后应留有必要的维修空间;
5 调度台距模拟屏的通道宽度宜大于2.0m,调度台的台前和台后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及维修空间,调度台前后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6m;
6 当调度台按扇形方式分层展开布置时,以在扇形的中间位置观察模拟屏,竖向视线仰角宜小于15°,水平展开角度宜小于120°;
7 当中央控制室的规模按多线路设计时,宜按调度岗位划分功能区,也可按线路划分功能区;
8 调度台的设计应满足人机工程学和调度台面和台下设备布置及散热的要求;
9 中央控制室应具备紧急事件指挥中心的功能;
10 中央控制室内应设置与运营有关的监控系统和操作终端设备,与运营、管理和安全无关的系统和设备不宜进入,且不得安装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及其他动力设备。
24.2.7 紧急事件指挥室、交接班室和打印室等应与中央控制室同层相邻设置;紧急事件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应用玻璃隔断。
24.2.8 运营管理区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按组织架构设置运营调度管理、技术管理、生产和作业管理等必要的办公管理和生活设施。
24.2.9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的布置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区设备房的室内布置应整齐、紧凑,并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2 设备布置应使设备之间的连线短,外部管线进出应方便;
3 大功率的强电设备不应与弱电设备混合安装和布置。除自动灭火系统外,各电气系统设备用房不应有水管穿过;风管穿过时应避免管道凝露滴到电气设备上;
4 设备房的布置,宜按线路划分,也可按系统划分;
5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房的楼层布置和平面布置应以方便运营管理,便于工程实施,互相关联的管线短为原则;
6 多条线路合建控制中心的中央级核心系统设备宜异地分散设置,也可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4.2.10 维修区应满足维护管理室和值班等功能要求,各线路宜按专业系统合设,也可分设。
24.2.11 运营监控区宜设置参观演示室、参观接待室及培训演示室。参观演示室应与中央控制室相邻设置,也可与紧急事件指挥室合设。
24.2.12 辅助设备区设备的配置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辅助设备区宜设置供电与低压配电、通风与空调、给水与排水、水消防与自动灭火等系统设备和用房;
2 供电与低压配电、空调、给水与排水及水消防等系统设备,宜设置在地面一层或地下一层;低压配电、通风与空调和自动灭火等系统设备,宜设置在各层距用户较近的位置。
24.2.2 控制中心的整体工艺设计应满足安全、可靠,操作、使用、维修及管理方便,以及运营成本低廉等要求。
24.2.3 控制中心宜划分为运营监控区、运营管理区、设备区、维修区及辅助设备区。各功能区的划分应结合实际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模式设置。
24.2.4 运营监控区和运营管理区应相邻设置;设备区应集中设置,在楼层布置上应靠近运营监控区,且不应与运营管理区混合布置;维修区在楼层布置上宜靠近设备区。
24.2.5 运营监控区应设中央控制室和紧急事件指挥等。运营监控区应作为独立的安全分隔区;进入中央控制室前应设缓冲区,并宜配置安防设施;在运营监控区内宜配置交接班室、打印室及必要的值班和管理用房等,以及生活和卫生设施。
24.2.6 中央控制室各系统设备的布置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内设备和调度台的布置应整齐、紧凑和美观,并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同时应便于调度人员行动和疏散;
2 中央控制室内总体布置应以行车指挥为核心进行模拟屏和各调度台的布置,并应便于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境与设备调度(兼防灾调度)、维修调度和总调度之间的信息沟通;
3 模拟屏和调度台宜呈弧形布置,模拟屏显示专业信息的位置应与各专业系统调度台的设置位置相对应;
4 各系统模拟屏宜统一设置,模拟屏的屏前应留有足够的视觉空间,屏后应留有必要的维修空间;
5 调度台距模拟屏的通道宽度宜大于2.0m,调度台的台前和台后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及维修空间,调度台前后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6m;
6 当调度台按扇形方式分层展开布置时,以在扇形的中间位置观察模拟屏,竖向视线仰角宜小于15°,水平展开角度宜小于120°;
7 当中央控制室的规模按多线路设计时,宜按调度岗位划分功能区,也可按线路划分功能区;
8 调度台的设计应满足人机工程学和调度台面和台下设备布置及散热的要求;
9 中央控制室应具备紧急事件指挥中心的功能;
10 中央控制室内应设置与运营有关的监控系统和操作终端设备,与运营、管理和安全无关的系统和设备不宜进入,且不得安装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及其他动力设备。
24.2.7 紧急事件指挥室、交接班室和打印室等应与中央控制室同层相邻设置;紧急事件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应用玻璃隔断。
24.2.8 运营管理区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按组织架构设置运营调度管理、技术管理、生产和作业管理等必要的办公管理和生活设施。
24.2.9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的布置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区设备房的室内布置应整齐、紧凑,并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2 设备布置应使设备之间的连线短,外部管线进出应方便;
3 大功率的强电设备不应与弱电设备混合安装和布置。除自动灭火系统外,各电气系统设备用房不应有水管穿过;风管穿过时应避免管道凝露滴到电气设备上;
4 设备房的布置,宜按线路划分,也可按系统划分;
5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房的楼层布置和平面布置应以方便运营管理,便于工程实施,互相关联的管线短为原则;
6 多条线路合建控制中心的中央级核心系统设备宜异地分散设置,也可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4.2.10 维修区应满足维护管理室和值班等功能要求,各线路宜按专业系统合设,也可分设。
24.2.11 运营监控区宜设置参观演示室、参观接待室及培训演示室。参观演示室应与中央控制室相邻设置,也可与紧急事件指挥室合设。
24.2.12 辅助设备区设备的配置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辅助设备区宜设置供电与低压配电、通风与空调、给水与排水、水消防与自动灭火等系统设备和用房;
2 供电与低压配电、空调、给水与排水及水消防等系统设备,宜设置在地面一层或地下一层;低压配电、通风与空调和自动灭火等系统设备,宜设置在各层距用户较近的位置。
条文说明
24.2.3 运营监控(操作)区即为负责运营监控、操作、调度和指挥的区域,是围绕着中央控制室设置的配套功能区;运营管理区是负责运营调度管理、技术管理、生产和作业管理的区域;设备区是指各系统中央级设备安置的区域;维修区是指负责各系统中央级设备维护和维修的工作人员区;辅助设备区是指为控制中心设置的各种保障设备区,包括:供电和低压配电及照明、通风和空调、给排水和消防及自动灭火等。
24.2.4 运营监控区和运营管理区应同楼层相邻设置,以方便运营管理;设备区应集中设置,在楼层布置上应靠近运营监控区,不应与运营管理区混合布置,便于运营安全管理,便于减少管线敷设的距离,方便结构集中设置防静电架空地板,方便自动灭火系统和通风空调系统按区域集中设置,减少管线交叉和长距离输送;维修区在楼层布置上宜靠近设备区,也可相邻设置。各功能区的划分应结合运作模式和管理模式设置。
24.2.5 运营监控区应具有地铁全线(或多线路)运营监视、操作、控制、协调、指挥、调度、管理及值班等功能;运营监控区应设中央控制室、紧急事件指挥室(或称应急会商室)等,并应作为独立的安全分隔区;进入中央控制室前应设缓冲区,并宜配置安防设施(设置可视对讲门禁,总调度台上设开门控制按钮,控制非授权人员进入);在运营监控区内宜配置交接班室、打印室及必要的值班休息和管理用房等,以及生活和独立的卫生设施等辅助用房,以减少调度人员中间离岗时间。
24.2.6 第1款 室内设备布置和造型应整齐、紧凑、美观、大方,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有利于通风,为调度人员和运行设备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便于调度人员行动和疏散。调度台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和人体工程,便于操作人员观察,降低操作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反应速度,减少误操作,顶部不能遮挡住正常观察模拟屏的视线。
第2款 室内总体布置应以行车指挥为核心进行模拟屏和各调度台的布置,应便于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境与设备调度(兼防灾调度)、维修调度(兼信息调度和客运调度时也可称为值班主任助理,也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和总调度(或称值班主任)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4款 各系统模拟屏宜统一设置,模拟屏的屏前和屏后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及维修空间,并预留近期和远期发展位置。模拟屏后的通道宽度,当通道长度小于10m时,通道宽度宜大于1.5m;当通道长度大于10m小于20m时,通道宽度宜大于1.8m;当通道长度大于20m时,通道宽度宜大于2.0m;模拟屏两侧进入模拟屏后的通道宽度宜大于1.5m,确保人员和设备的进出方便;模拟屏后面也可以作为独立分区进行设置。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进出、联络、维修设备进出的需要。
第7款 当中央控制室的规模是按多条线路设计,且各线路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影响较大时,在功能区的划分上,宜按调度岗位(专业和系统)划分功能区,即每条线的行车调度台、电力调度台和环境与设备调度台按岗位(专业和系统)分别集中布置,以实现调度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也可按线路划分区域,将每条线的行车调度、电力调度和环境与设备调度台等按线路集中布置。
第8款 调度台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要求,满足调度岗位台面和台下设备摆放数量、安装尺寸、维修及散热的要求;为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调度台台面显示设备和操作台面上设备,便于标准化设计和制造,调度台宜设计成弧线形,以满足操作人员观察和操作等人机工程要求,宜满足最多不超过8个监视器和设备布置的要求。调度台或监视器不能遮挡住正常观察模拟屏的视线。各相邻调度台布置宜形成整体连接。
24.2.7 紧急事件指挥室、交接班室和打印室应与中央控制室同层相邻设置;紧急事件指挥室不宜直通中央控制室,宜间接进入;打印室应直通中央控制室。紧急事件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应用玻璃隔断,并注意玻璃反光的方向不要朝向模拟屏,玻璃宜向中央控制室方向略有倾斜,或用深色窗帘作吸光处理。
24.2.8 运营管理区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按照组织架构设置运营监控管理、技术管理、生产作业管理等必要的办公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具有地铁线路中央级运营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等功能,宜设置主任室、运营管理技术室、运行图编辑室、运营生产管理室等管理功能房间;宜设置会议室、男女更衣室、男女卫生间等辅助功能房间,应依据定员确定规模和面积;上述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或合并设置。
24.2.9 第1款 设备区应方便各系统中央级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并满足设备荷重要求,设备房的室内布置应力求整齐、紧凑、美观、大方,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有利于通风,为设备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2款 设备布置应使设备之间的连线短,外部管线进出方便;室内不宜外露电线、电缆和管线,以确保安全;与设备区设备房无关的管线不宜穿过。
第3款 大功率的强电设备不应与弱电设备混合安装和布置,以防止干扰弱电设备正常工作。除(水喷淋和细水雾等)自动灭火系统进入保护区的回路管道外,各电气系统设备用房不应有水管穿过,以防止漏水影响电气设备正常工作。风管穿过时应防止管道和风口凝露,送风口应避开设备上方。
第4款 设备区设备房有多种布置方式,按线路划分或按系统划分,封闭式布置或开放式布置(通透式布置),集中式布置或分散式布置,也可以是上述各种方式的混合式布置,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
(1)当控制中心的规模是按一条线路设计,设备区各系统设备宜按集中方式布置,集中布置各系统的主机设备室、UPS电源室和网络管理室,辅助系统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置;设备区也可按分散方式布置,各系统可分散布置主机设备室、UPS电源室和网络管理室。
(2)当控制中心的规模是按多条线路设计,各中央级系统按相互独立的方式设计,设备按分散方式布置时,同一线路的系统设备房宜布置在同一层内,以方便工程实施及运营维护和管理;
(3)当控制中心的规模是按多条线路设计,各中央级系统按综合监控系统设置时,设备区宜按集中方式布置,同一线路的不同系统设备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设备室内(主机设备室、UPS电源室和网络管理室),以方便运营维护和管理;设备与通道之间宜采用玻璃幕墙相隔,便于观察和管理。
(4)按线路划分便于分期实施和节能运作,但不便于专业管理;按系统划分方便专业管理,但不便于分期实施和节能运作,且安全性较差,一旦出现问题,会同时影响多条线的运营,因此,不推荐采用;封闭式布置设备房间单元划分相对较小,防火隔离安全性高,但不便于管理;开放式布置设备房间单元划分相对较大,设备与通道之间用玻璃幕墙相隔,便于观察和管理,灾害处理较为迅速,但防火隔离安全性较差;集中布置设备房间单元划分相对较大,便于观察和管理,灾害处理较为迅速,但防火隔离安全性较差;分散布置设备房间单元划分相对较小,防火隔离安全性高,但不便于管理,且投资较高。
第5款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房的布置楼层和平面布置宜以方便运营管理、便于工程实施,互相关联的管线短为原则;即信号系统设备房(特别是ATS设备房、运行图编辑和打印室)的楼层布置应靠近中央控制室,其次为通信系统设备房、综合监控(或电力监控系统设备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系统设备用房,最后是通信电缆引入室和其他系统设备用房。
24.2.10 维修区应满足维护管理和值班等功能要求;维护管理应具有系统调试、维修测试、备品备件保管存放、工器具保管存放等功能,宜设置系统调试室、维修测试室、备品备件室及工器具室;系统调试室和维修测试室应满足更换式维修或小修以下修程的维修要求;各线路宜按专业系统合设,也可分设;备品备件室和工器具室可以各系统合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设;各线路宜按专业系统合设值班室,也可分设,男女值班室宜分设。
24.2.11 参观演示室应与中央控制室相邻设置,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后上方夹层或楼层上方(当中央控制室的层高较高时),并用玻璃隔断,应注意玻璃反光的方向不要朝向模拟屏,玻璃宜向中央控制室方向略有倾斜,或用深色窗帘作吸光处理。参观演示室宜配置一些教学讲解设施。
24.2.12 第1款 辅助设备区应具有供电、通风、空调、消防、自动灭火、给排水等辅助设施及功能,宜设置管理、办公、操作、工器具、维修及值班用房等管理和办公用房,这些用房可以根据需要合并设置或分开设置,也可与维修区统一考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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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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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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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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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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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 27.7 物资总库
- 27.8 培训中心
- 27.9 救援设施
- 27.10 站场设计
- 28 防灾
- 28.1 一般规定
-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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