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4.2 给水
14.2.1 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应为30L/人·班~6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应为2.5~2.0;
2 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应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
3 车站公共区及出入口通道冲洗用水量应为1L/m²·次~2L/m²·次,并应每天按冲洗1次、每次用水量按冲洗1h计算。
4 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14.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3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满足工艺的要求。
14.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14.2.4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并应按下列原则选择给水系统:
1 车站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应与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并应根据当地自来水公司的要求设置计量设施;
2 当车站周围有城市杂用水系统且水质满足冷却水或冲厕用水的使用要求时,宜采用分质给水系统,车站杂用水系统应与其他给水系统分设,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
3 车站内不同使用性质和计费的给水系统,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给水系统并单独计量;
4 换乘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5 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应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当水压或水量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装置或贮水调节。
14.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设计为枝状管网,并应由车站给水引入总管上引出一根给水管和车站内生产、生活给水管连接;
2 地下车站的给水引入管宜通过风道或人行通道和车站给水系统相接;
3 给水引入管上应设置绝缘短管或采取其他绝缘措施;
4 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设置原则及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 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
6 给排水管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结露措施;
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给排水管道、消火栓及消防水池有可能结冻时,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8 地铁的管道敷设应分析热膨胀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伸缩补偿装置。当穿过结构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9 给水干管应固定在主体结构或道床上;
10 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宜设置冲洗栓;
11 地铁工程卫生器具及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规定,公共厕所应采用感应式或非接触式龙头和冲洗装置。
14.2.6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生产、生活给水宜采用钢塑复合管、铜管或薄壁不锈钢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材;
2 敷设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3 给水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应为30L/人·班~6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应为2.5~2.0;
2 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应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
3 车站公共区及出入口通道冲洗用水量应为1L/m²·次~2L/m²·次,并应每天按冲洗1次、每次用水量按冲洗1h计算。
4 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14.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3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满足工艺的要求。
14.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14.2.4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并应按下列原则选择给水系统:
1 车站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应与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并应根据当地自来水公司的要求设置计量设施;
2 当车站周围有城市杂用水系统且水质满足冷却水或冲厕用水的使用要求时,宜采用分质给水系统,车站杂用水系统应与其他给水系统分设,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
3 车站内不同使用性质和计费的给水系统,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给水系统并单独计量;
4 换乘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5 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应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当水压或水量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装置或贮水调节。
14.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设计为枝状管网,并应由车站给水引入总管上引出一根给水管和车站内生产、生活给水管连接;
2 地下车站的给水引入管宜通过风道或人行通道和车站给水系统相接;
3 给水引入管上应设置绝缘短管或采取其他绝缘措施;
4 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设置原则及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 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
6 给排水管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结露措施;
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给排水管道、消火栓及消防水池有可能结冻时,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8 地铁的管道敷设应分析热膨胀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伸缩补偿装置。当穿过结构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9 给水干管应固定在主体结构或道床上;
10 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宜设置冲洗栓;
11 地铁工程卫生器具及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规定,公共厕所应采用感应式或非接触式龙头和冲洗装置。
14.2.6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生产、生活给水宜采用钢塑复合管、铜管或薄壁不锈钢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材;
2 敷设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3 给水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2.1 第2款 地铁工程地下车站空调水系统的补水量较大,约占整个车站生产、生活用水量的70%以上。根据国内地铁.程实际运营的经验,现地铁工程采用的冷却塔漂水量都较小,一般空调水系统的总补水量不到2%。为了节约用水,本次规范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标准将空调水系统的补水量调整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
14.2.1 第3款,14.2.5 第10款 随着运营保洁方式的改变,目前国内地铁在实际运营中,保洁人员基本上不对车站公共区及出入口通道进行大面积的冲洗,车站冲洗用水量减少,因此,车站冲洗用水量也相应调整为(1L~2L)/m²·次。车站公共卫生间或员工卫生间一般设在站台层、出入口通道或设备用房区域,当卫生间距离站厅或站台公共区的距离较远时,为方便保洁人员对车站进行维护管理,车站公共区两端的适当位置仍应设置冲洗栓;当卫生间靠近站厅或站台公共区侧布置,则靠近卫生间侧的公共区冲洗栓可取消,保洁人员可直接利用卫生间设施进行冲洗。
14.2.2 第2款,14.2.4第2款 为缓解我国很多地区缺水的现状,国内部分城市设置了市政污水处理厂,并沿城市道路敷设了市政中水(杂用水)管网,主要作为冲厕、绿化、园林景观用水、道路喷洒等非人体接触用水使用,由于其处理成本较自来水低,每吨中水(杂用水)水价远远低于自来水水价,且市政中水(杂用水)由市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其中水水质标准有保证,是一种可靠、价格低廉、节能环保的非饮用水水源。若地铁工程附近有可直接利用的市政中水(杂用水),且其水质标准满足地铁工程杂用水的使用要求时,地铁工程内部冲厕、绿化、冷却水补水、道路冲洗等非饮用水应尽量采用市政中水(杂用水)。地铁工程自来水与杂用水系统必须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并单独设置水表计量。
为了保证杂用水系统的使用安全,防止人员误饮误用,地铁工程杂用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当杂用水系统从其管道上接出短管或水嘴时,应在用水点处挂牌配中文和英文标志,显示“非饮用水”等字样提示工作人员或乘客不得直接饮用,以保证用水的安全可靠。
14.2.4 第1款 由于地铁车站生产、生活用水量与消防用水量相比流量较小,若两者共用水表容易造成水表计量不准确。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如上海自来水公司已要求地铁工程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必须在给水引入总管后分开,并在室外分别设置水表计量;但在部分城市,自来水公司允许地铁工程的生产、生活与消防给水系统在室外仅设置一个计量设施。因此,各地地铁生产、生活给水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是单独设置计量设施还是共用应与当地自来水公司协商确定。
第3款 当地铁车站内有大面积物业开发且有生产、生活用水量要求,或地铁工程引入了市政杂用水系统时,车站内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并根据市政部门的要求设置水表分别计量、计费。
第4款 为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费用,换乘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但换乘车站各线生产、生活给水系统是否采用一套系统受换乘车站形式及运营管理模式等条件的限制。
目前,地铁车站换乘形式较多,有十字换乘,l.型换乘,同站台换乘和通道换乘等。采用通道换乘的车站由于换乘距离较长,且两线建设时间不一致,此类车站各线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独立设置,不宜共享。
当车站采用其他换乘形式且各线均由同一家运营单位进行管理时,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给水系统,先建线路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可在各线车站土建施工分界点处为后建线车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预留接口,为便于管理,后建线应在车站给水系统预留接口后设置水表单独计量;当换乘车站各线分别由几家不同的运营单位进行管理时,设计单位应与各家运营单位及建设单位就今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和计费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以确定各线是否采用一套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14.2.5 第1款 车站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系统一般从城市自来水管网上接出1至2根给水引入总管,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应单独从车站给水总引入管上单独接出1根给水管使用。
第4款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确定。地铁车站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由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水长期处于不流动、不使用的状态,当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从城市自来水管网上吸水,或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上接出两根给水引入管与消防给水管网直接连接时,车站内部消防给水管网的消防水容易因压力波动形成倒流对城市自来水管网造成二次污染。为避免地铁车站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系统回流对城市自来水管网造成污染,故车站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系统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在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及采用空气隔断等其他可靠的防倒流措施。
第4款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确定。地铁车站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由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水长期处于不流动、不使用的状态,当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从城市自来水管网上吸水,或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上接出两根给水引入管与消防给水管网直接连接时,车站内部消防给水管网的消防水容易因压力波动形成倒流对城市自来水管网造成二次污染。为避免地铁车站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系统回流对城市自来水管网造成污染,故车站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系统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在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及采用空气隔断等其他可靠的防倒流措施。
第5款 地铁工程电气设备绝缘子的外绝缘因环境的污染可能使得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大大降低,当电气设备的绝缘子表面积污,一旦管道漏水或冷凝水滴落在电气设备上,绝缘子表面污层中的电解质成分会充分溶解于水中使污层变为导电层,引起表面电阻大大下降,使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大大降低从而造成电气设备短路跳闸等现象,将会直接影响到地铁列车的安全运营。因此,给排水管道均不应穿越变电所等电气设备房间。
第7款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及风道、地下区间出入线洞口附近,以及无供暖措施的地面和高架车站敷设的给排水及消防管道、消火栓及消防水池,当环境温度经常低于4℃时,管道、消火栓及消防水池内充水有结冻的危险,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护措施,室内消火栓系统也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采用干式系统,但应在进水管上设置干式报警阀,管道最高处应设自动排气阀。
第11款 为节约用水,地铁工程应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GJ164的要求选择节水型的卫生器具和五金配件。同时,为了减少公共厕所使用人员的交叉感染,公共厕所冲洗装置应采用红外线感应式或非接触式冲洗装置。
14.2.6 第1~3款 本条明确了明装和暗敷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管材选型的要求。因地铁地下车站位于地下,通风排烟条件较差,明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选型在考虑耐腐蚀、连接安全可靠原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同时,尚应考虑明装给水管道外深塑或喷涂其他防腐材料在火灾时受热产生的毒性对人体的影响。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系统构成
- 18.3 系统功能
-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 18.7 系统接口
-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 27.7 物资总库
- 27.8 培训中心
- 27.9 救援设施
- 27.10 站场设计
- 28 防灾
- 28.1 一般规定
-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