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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路堤
8.3.1 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填料或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边坡高度、轨道、列车荷载和地基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当路堤高度小于等于8m时,路堤边坡坡度不应大于1:1.5。
路堤坡脚外应设宽度不小于1.0m的护道。
8.3.2 高度小于基床厚度的低路堤,基床表层厚度范围内天然地基的土质及其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2.6和8.2.8条的规定。基床底层厚度范围内天然地基为软弱土层时,其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Ps值不得小于1.2MPa,或天然地基容许承载力[σ]不得小于0.15MPa。
8.3.3 基床以下部分的填料可选用A、B、C组填料。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00mm或摊铺厚度的2/3。当渗水土填在非渗水土上时,非渗水土层顶面应向两侧设4%的人字横坡。基床以下部分填料的压实度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路堤浸水部位的填料,应选用渗水土填料。
表8.3.3 基床以下部分填料的压实度
8.3.4 路堤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基表层为人工杂填土时,应清除换填。碾压后,其压实度应根据其不同部位分别满足表8.2.8、表8.3.3的规定;
2 基底有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采取拦截引排至基底范围以外并在路堤底部填筑渗水填料等措施;
3 若地基表层为软弱土层,其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Ps值小于1MPa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检算并采取排水疏干、清除淤泥、换填砂砾石或码填片石、采用土工合成材料等方法进行加固,加固后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其上部荷载的要求。
4 软土及其他类型厚层松软地基上的路基应进行路基稳定性、沉降检算。当稳定安全系数、工后沉降不符合规定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地基处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 10035和《铁路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TB 10106的有关规定设计,采用不同加固措施地段应采取一定的过渡措施。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砟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砟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8.3.6 路堤与桥台及路堤与硬质岩石路堑连接处应设置过渡段,过渡段长度应根据桥台背后路堤填土高度计算确定。过渡段的基床表层填料及压实标准应与相邻基床表层相同,基床表层以下应选用A、B组填料,压实标准应符合表8.2.8的要求。当过渡段浸水时,浸水部分的填料应采用渗水材料。过渡段宜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8.3.4 路堤基底处理对路基的稳定、减小路堤下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为防止路堤沿基底面滑动,地面坡率为1:5~1:2.5时,原地面应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m。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再挖台阶。地面横坡陡于1:2.5地段的陡坡路堤,必须验算路堤整体沿基底及基底下软弱层滑动的稳定性,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5。当符合要求时,应在原地面设计台阶,否则应采取改善基底条件或设置支挡结构等防滑措施。
当路堤基底有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将地下水拦截或引排至基底以外,并在路堤底部换填渗水土或不易风化的碎石、片石等。陡坡路堤靠山侧应设排水设施,并采取防渗加固措施。
8.3.5 路基工后的累计沉降与时间有关,路基工后沉降是指铺轨完成后直至最终的路基剩余沉降。为使列车安全、舒适运行,并尽可能减少运营期间的维修工作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路基工后沉降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桥台与台尾路堤的沉降不同,将造成轨道不平顺,导致轮轨动力作用加剧,影响轨道结构的稳定,影响列车安全、舒适运行,因此对台尾过渡段工后沉降量控制较一般地段更为严格。沉降速率过快,即在短时间内沉降过大,会造成维修困难而危及行车安全,同时,维修量加大会影响线路的通过能力,故也应予以控制。
在保证列车安全、舒适运行的前提下,路基允许工后沉降量的确定主要是经济问题,即为满足工后沉降量所进行地基的处理费用与运行期间线路养护维修费用大致平衡。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的有关标准制定;无砟轨道路基在轨道铺设完成后,运营期间路基沉降的调整只能由扣件提供,工后沉降量应小于扣件调整范围,另外对路基和桥台、隧道过渡段沉降造成的折角也作出限定,以保证运行的安全、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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