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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变电所
15.2.1 变电所应分为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与降压变电所可合建成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
15.2.2 变电所的数量、容量及其在线路上的分布应经计算分析比选后确定。车辆基地应设牵引变电所。
15.2.3 变电所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负荷中心;
2 应便于电缆线路引入、引出;
3 应便于设备运输;
4 不应设在冷冻机房等场所的经常积水区的正下方,且不宜与厕所、泵房等场所相贴邻;
5 独立设置的变电所,宜靠近地铁线路,并应和城市规划相协调。该变电所与地铁线路间应设置专用电缆通道。
15.2.4 主变压器的数量与容量应根据近、远期负荷计算确定,并宜分期实施。当一台主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其余主变压器应能负担供电范围内的一、二级负荷。
15.2.5 牵引负荷应根据运营高峰小时行车密度、车辆编组、车辆类型及特性、线路资料等计算确定。牵引整流机组容量宜按远期负荷确定。
15.2.6 牵引变电所应设置两套牵引整流机组,当一套牵引整流机组退出运行,另一套牵引整流机组具备运行条件时宜继续运行。
15.2.7 正常运行方式下,两相邻牵引变电所应对其同一供电分区采用双边供电方式。
15.2.8 当正线的中间牵引变电所退出运行时,应由相邻的两座牵引变电所依靠其两套牵引整流机组的过负荷能力实施大双边供电。
15.2.9 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应符合表15.2.9的要求。
表15.2.9 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
15.2.10 当变电所设置两台配电变压器时,配电变压器的容量选择应满足一台配电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另一台配电变压器能负担供电范围内的远期一、二级负荷。
15.2.11 牵引变电所应设在车站内。当不具备条件时,牵引变电所可设在车站附近或区间。车站降压变电所应设在重负荷端,可分层布置;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设置跟随式的降压变电所。
15.2.12 变电所的中压侧、低压侧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两套牵引整流机组应接在同一段中压母线上,直流牵引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
15.2.13 直流牵引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应设置能分断最大短路电流和感性小电流的直流快速断路器。
15.2.14 主变电所宜采用有载调压主变压器。
15.2.15 变电所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或《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直流牵引配电装置应满足中压开关设备的布置要求。非封闭干式变压器应设于独立房间。
15.2.16 控制室各屏间及通道最小距离,宜符合表15.2.16的规定。
表15.2.16 控制室各屏间及通道最小距离(mm)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有人值守情况。
15.2.17 变电所交、直流电源屏的电源,应接自变电所的两段低压母线。
15.2.18 变电所直流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装置,正常运行时蓄电池应处于浮充状态。蓄电池容量应满足交流停电情况下连续供电2h的要求。
15.2.19 变电所的中压继电保护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的有关规定。
15.2.20 对牵引整流机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应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内部短路;
2 元件故障;
3 元件温升超过限定值;
4 外部短路。
15.2.21 对直流牵引馈线的短路故障及异常运行,应设置下列基本保护:
1 大电流短路断路器直接跳闸;
2 过电流保护;
3 电流变化率及其增量保护;
4 双边联跳保护。
15.2.22 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应设置框架保护。
15.2.23 直流牵引馈线开关应具有在线检测的自动重合闸功能。
15.2.24 变压器的中压配电回路宜设置操作过电压吸收装置。
15.2.25 地上牵引变电所及与地上相邻的地下牵引变电所,每路直流馈线及负母线应设置雷电过电压吸收装置。
15.2.26 地上变电所配电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应设置避雷器或浪涌保护器。
15.2.27 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有关规定。
15.2.28 变电所设计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的要求。
15.2.29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装置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保护、控制、信号、测量;
2 电源自动转接;
3 必要的安全联锁;
4 程序操作;
5 装置故障自检;
6 开放的通信协议及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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