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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通信用房要求


16.14.1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应根据设备合理布置的原则确定机房及生产辅助用房的面积。
16.14.2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面积应按远期容量确定,并应根据需要提供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公安通信系统设备设置的用房。
16.14.3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位置安排,除应做到经济合理、运转安全外,尚应做到缆线引入方便、配线最短和便于维修等方面的因素。
16.14.4 地铁通信设备机房不应与电力变电所相邻。
16.14.5 地铁通信设备机房的内装修应满足通信设备的要求,并应做到能够防尘、防潮及防止静电。
16.14.6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设计,应根据通信设备及布线的合理要求预留沟、槽、管、孔。
16.14.7 地铁通信设备机房的工艺要求应符合表16.14.7的规定,其他辅助用房应按一般办公用房工艺要求设计。

表16.14.7  通信设备机房工艺要求
表16.14.7  通信设备机房工艺要求

 
条文说明
16.14.2 由于车站内安装的设备不易更换和搬迁,故通信机房的面积应满足通信业务发展的远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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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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