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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一般规定
27.1.1 车辆基地设计应包括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其他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
27.1.2 车辆基地的功能、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本工程的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车辆基地的规划布置和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实现线网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
27.1.3 车辆基地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用地范围应在站场股道和房屋规划布置的基础上按远期规模确定。
27.1.4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地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2 应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3 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
4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
5 应便于城市电力、给排水及各种管线的引入和城市道路的连接;
6 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
27.1.5 车辆基地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方针。
27.1.6 车辆基地设计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7.1.7 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7.1.8 车辆基地设计涉及既有河道、水利设施,既有道路、规划道路及重要管线迁改时,应取得水利,水务及市政相关部门的认可,相关迁改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施工。
27.1.9 车辆基地应具有外来物资、设备及新车进入的运输条件,有条件时应设连接国家铁路的专用线;车辆基地内应有运输、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道口前安装安全警示标识及限高、限载标识牌。
27.1.10 车辆基地需进行物业开发时,应明确开发内容、性质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保证车辆基地功能和规模的基础上,对车辆基地的各项设备、设施与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划,并应结合车辆基地内外道路的合理衔接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效益分析。
27.1.2 车辆基地的功能、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本工程的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车辆基地的规划布置和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实现线网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
27.1.3 车辆基地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用地范围应在站场股道和房屋规划布置的基础上按远期规模确定。
27.1.4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地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2 应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3 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
4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
5 应便于城市电力、给排水及各种管线的引入和城市道路的连接;
6 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
27.1.5 车辆基地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方针。
27.1.6 车辆基地设计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7.1.7 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7.1.8 车辆基地设计涉及既有河道、水利设施,既有道路、规划道路及重要管线迁改时,应取得水利,水务及市政相关部门的认可,相关迁改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施工。
27.1.9 车辆基地应具有外来物资、设备及新车进入的运输条件,有条件时应设连接国家铁路的专用线;车辆基地内应有运输、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道口前安装安全警示标识及限高、限载标识牌。
27.1.10 车辆基地需进行物业开发时,应明确开发内容、性质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保证车辆基地功能和规模的基础上,对车辆基地的各项设备、设施与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划,并应结合车辆基地内外道路的合理衔接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效益分析。
条文说明
27.1.1 本条明确了“车辆基地”的统一名称,规定了车辆基地的设计范围。
车辆基地是保证地铁正常运营的后勤基地,车辆基地的设计范围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和培训中心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等,是地铁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上述各种设备、设施性质相近,有着较紧密的联系,工程设计中通常布置在一起,形成综合体,可节约工程投资又方便管理。
关于“车辆基地”的名称,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曾采用“车辆段及其他基地”,《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改用“车辆段与综合基地”,本次《地铁设计规范》修编,根据多年来地铁工程建设实践,基于本“基地”是以车辆检修和日常维修为主体,集约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及相关设施而形成的综合性生产单位,并考虑到国内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现实,统一名称为《车辆基地》。《车辆基地》是包括上述多个单位在内的综合体总称,在工程设计中,通常可用相应的车辆段或停车场命名,必须明确设有车辆段的基地是车辆基地,仅设停车场的基地也是车辆基地,两者只是规模不同而已。
关于“车辆基地”的名称,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曾采用“车辆段及其他基地”,《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改用“车辆段与综合基地”,本次《地铁设计规范》修编,根据多年来地铁工程建设实践,基于本“基地”是以车辆检修和日常维修为主体,集约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及相关设施而形成的综合性生产单位,并考虑到国内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现实,统一名称为《车辆基地》。《车辆基地》是包括上述多个单位在内的综合体总称,在工程设计中,通常可用相应的车辆段或停车场命名,必须明确设有车辆段的基地是车辆基地,仅设停车场的基地也是车辆基地,两者只是规模不同而已。
27.1.2 本条规定车辆基地的功能、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既有地铁车辆基地的状况和设计的地铁工程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其根本的目的是避免功能过剩或不足,力求布局和设施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以造成浪费。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地铁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对各条地铁线的基本走向,包括主要车站和换乘站的规划,以及车辆基地的分布和功能的划分都有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成为地铁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车辆基地,占地面积较大,在线网规划制定时其用地范围已得到规划部门的承认并控制。因此,车辆基地的设计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地铁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对各条地铁线的基本走向,包括主要车站和换乘站的规划,以及车辆基地的分布和功能的划分都有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成为地铁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车辆基地,占地面积较大,在线网规划制定时其用地范围已得到规划部门的承认并控制。因此,车辆基地的设计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
既有地铁车辆基地状况是地铁新线车辆基地设计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既有地铁工程在设计时,往往已根据相关线路的规划情况,在功能、规模上进行了综合考虑,特别是车辆段高级修程的大修和架修设备和设施,或一次建成,或预留发展都有安排。同时,既有线路的车辆基地经过几年的运营,情况会有变化,设计时应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并作为设计依据。
条文强调车辆基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不顾既有线路已形成的功能条件,一味追求本工程的功能齐全,或为减少投资,不加分析地将多条线路车辆检修设备都强加于既有线路上都是不合适的。
条文最后规定:“一座城市首建的地铁工程的车辆基地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功能”,其目的是保证地铁的正常运营,为地铁运营提供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所谓“较为完善的功能”,指的是包括车辆段(或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或维修工区)、物资总库(或材料库)、培训中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等各项设备、设施,其中车辆段应包括停车、列检、双周、三月检和车辆清洁洗刷等日常运用维修设施,以及大架修、定修和临修等各修程的定期检修设备,应该配套齐全。但应注意到,近几年来由于地铁建设发展很快,有些城市地铁规划首建工程与次建工程修建时间相隔很短,甚至只有2到3年,而且第一条地铁线路的车辆基地用地条件比第二条线路差,因此条文补充规定“当次建工程与首建工程投产时间相隔不大于5年时,根据选址及用地条件,可将车辆段的厂架修功能留在次建工程中实施”。
27.1.3 车辆基地属大型建设工程,投资大,且大都是地面工程。因此条文强调在总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分期实施。一般站场股道、房屋建筑和机电设备等应按近期需要设计,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规模确定。由于车辆基地近、远期工程联系密切,因此要求确定远期用地范围时应将其股道和主要房屋进行规划和布置,保证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此外,由于地铁工程的近期设计年限长达10年,因此对某些设施如车辆段的停车、列检库和相应设备,根据检修工艺的具体情况,当今后扩建或增建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周围环境时,可在完成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实行分期实施,以避免该部分设施搁置多年不用而造成浪费。
27.1.4 本条规定车辆基地选址的六项基本要求,主要是针对外部条件的要求提出的,对各项要求说明如下:
第1款 用地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车辆基地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车辆基地选址的基本条件。车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两者的协调。为保证地铁用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时,应根据线网各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需要,对各线车辆基地的选址和用地作出初步安排,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总体规划可能会有所变化或调整。地铁工程规划和建设应从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就对车辆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进行选择和比较,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并对用地范围加以控制。
第2款 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第2款 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车辆基地的良好接轨条件是保证正常运营、降低工程投资和运用费用的关键。车辆基地通常在终点站、折返站或其他车站接轨,其接轨点和接轨方式的选择应保证列车进出正线安全、可靠、方便、迅速及运行经济。地铁线路和车站可能在地下,也可能在高架桥上,而车辆基地通常设于地面,选址应保证与接轨站之间有适当的距离,不应太远,也不应太近,在满足线路坡度、平面曲线半径和信号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段(场)出入线的长度,减少列车的空跑距离,既要保证正常运营作业的需要,又要尽量减少工程投资。同时还应注意选址的地形、地貌和周围环境,避免出入线因穿越建筑物、构筑物或跨越河流、水域而增加工程量。
第3款 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具有远期发展余地。
车辆基地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功能和工艺要求以及总平面布置确定,而且对用地地块的长度和宽度以及地块的几何形状都有一定有要求。本款重点强调用地面积的有效性。
第4款 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
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大,排水种类较多,有地面排水,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的收集和排放,还有纵横布置的管沟排水。由于大量股道的布置和分散的房屋建筑物,造成基地内的排水系统相当复杂。据了解,国内既有地铁车辆基地,大都存在排水不良的问题。规范条文强调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在场地高程的确定上应留有余地,为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提供条件。在不能完全实现自然排水时必须采用切实可行的机械排水措施。
第5款 便于城市电力线路、给排水等市政管道的引入和道路的连接。
第5款 便于城市电力线路、给排水等市政管道的引入和道路的连接。
城市电力线路的引入条件主要是施工期间的用电,至于运营期间的供电,目前地铁工程较多的是建立地铁系统独立的专用供电系统,即集中式供电。采用集中式供电方式时,主要靠内部供电系统供电;但当采用分散式供电方式时,由于车辆基地是地铁系统的用电大户,对利用城市电网供电的供电品质和电力线路的引入条件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给排水等市政管道引入,应考虑既有情况和其规划情况;
考虑道路的连接条件,主要是材料设备的运输和消防的需要。车辆基地一般不设消防车队,而利用城市的消防队伍。
给排水等市政管道引入,应考虑既有情况和其规划情况;
考虑道路的连接条件,主要是材料设备的运输和消防的需要。车辆基地一般不设消防车队,而利用城市的消防队伍。
第6款 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不良地段。
车辆基地是地铁工程的重要后勤基地。基地内通常设有数十条股道和总建筑面积达数万平方米的各类厂房和建筑物,还有各种大型设备和室内外构筑物,这些股道、房屋、大型设备和构筑物都必须有稳定的基础,以保证生产的安全和各项设备、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车辆基地的选址应尽量选用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等工程地质条件和地表、地下水位、水量、岩土含水性、地下水腐蚀性、岩土渗透性等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尽量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其目的是为工程的施工和今后的运营创造有利条件,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维修成本。处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的工程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患于未然。地质条件对工程投资影响甚大,例如某地铁车辆基地选址于河边的冲积地带,冲积淤泥和回填物厚达15m左右,且周围河沟纵横、地面高程又低于地区洪水水位高程3m~4m,水文地质条件欠佳,其结果是:用于基础软土处理、回填、改沟、建桥等费用多达1.1亿元(尚未计及房屋建筑基础所增加的投资),占总工程直接费的13.8%。
以上六项要求是车辆基地选址的基本要求,其中最主要的是选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有良好的接轨条件和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六项基本要求构成有机的整体,但它们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又是互相矛盾的,十全十美的选址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对选址应综合各项条件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比较,做出较优的方案。建设中还有赖于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电力、交通、环保、消防及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与理解。
27.1.5 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资源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车辆基地一般都建在地面上,占地面积大,是地铁工程建设的用地大户,在当前提倡建造集约型社会,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地铁工程设计,特别是车辆基地的设计应认真贯彻节约用地,少占农田、不占好地的方针,应严格控制车辆基地占地面积。
条文规定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应符合现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的规定。
表22 车辆基地占地面积指标表
在实际应用中,有时由于规划部门给出的用地地形条件较差,或远期规模变化较大,可作适当调整,但应作出说明。
27.1.6 车辆基地的消防设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包括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条文强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27.1.7 根据车辆基地功能和生产性质的特点,规范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做了原则性规定。
本条文基本沿用原规范22.1.8条内容,考虑到执行规范的实际情况,取消了原文“车辆段与综合基地污水处理的工艺应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本条文基本沿用原规范22.1.8条内容,考虑到执行规范的实际情况,取消了原文“车辆段与综合基地污水处理的工艺应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27.1.8 车辆基地受段址环境制约条件较多,设计中往往需对既有河道或水利设施,既有道路或规划道路,以及重要管线工程进行迁移或改建,为实现地铁功能和规模的落实,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吸取多年来地铁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条文强调对上述市政设施的改移应取得水利,水务及市政相关部门的认可,并把相关工程设施及投资纳入设计,与本工程同时施工。
27.1.9 运输道路是工厂、企业总体设计的一部分,应满足生产和消防的要求。车辆基地应考虑外来材料、设备及新车入车辆段的运输条件,有条件时,可设连接国家铁路的专用线;车辆基地内应有环形通道和必要的回车设施,保证运输畅通。
车辆基地内的道路宜为混凝土路面,主干道路面应为双车道,路宽不应小于7.0m,通行汽车的一般道路路面宽度应为4.0m。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处应按道路宽度设平过道,平面交义道口应设警示牌。
为满足消防的要求,车辆基地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以保证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
27.1.10 条文对车辆基地需物业开发的设计做出具体规定如下:
1)首先对车辆基地需物业开发,应明确开发内容、性质和规模,避免其盲目性,造成废弃工程;
2)总平面布置应在保证车辆基地的规模和功能的基础上,对站场布置、房屋建筑、供电、通风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和环境保护等设备、设施和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划,避免相互干扰;
3)综合考虑车辆基地与物业开发之间内、外道路的合理衔接,并明确车辆基地和物业开发工程接口划分;
4)做好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
5)按设计阶段做好投资估算、概算及资金来源和筹措,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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