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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地铁通信系统应适应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传递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需要,并应做到系统可靠、功能合理、设备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实用。
16.1.2 地铁通信系统不仅应满足新建线路运营和管理的要求,还应与已建线路通信系统实现必要的互联互通,并应为今后其他线路的接入预留条件。
16.1.3 确定地铁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及系统容量时,应将近期建设规模和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
16.1.4 地铁通信系统宜由专用通信系统、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公安通信系统组成。
16.1.5 通信系统宜由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广播系统、时钟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电源系统及接地、集中告警系统等子系统组成。
16.1.6 专用通信系统应满足正常运营方式和灾害运营方式的通信需求。在正常运营方式时,应为运营管理提供信息;在灾害运行方式时,应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提供保证。
16.1.7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应满足地铁公众通信服务,可将电信运营商移动通信系统覆盖至地铁地下空间,也可引入公用电话。
16.1.8 公安通信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在地铁范围内的通信需求,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公安部门在地铁内的应急调度指挥提供保证。
16.1.9 地铁建设应结合通信技术发展、运营需要,设置不同水平的通信系统,在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及安全性满足的条件下,专用通信系统、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和公安通信系统宜实现资源共享。
16.1.10 通信系统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性的要求,并应具有抗电气干扰性能。
16.1.11 通信系统各子系统均应具有网络管理功能。主要通信设备和模块应具有自检和报警功能,中心网管设备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备运行状态和故障信息。
16.1.12 通信系统应对有线及无线调度、中心广播等重要语音录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
16.1.13 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16.1.14 通信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气装置、电子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过电压、过电流指标及端口抗扰度试验标准的规定。通信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措施。
条文说明
16.1.1 在地铁通信设计中,既要积极发展新技术,以满足地铁现代化及信息化的需求,又要做到经济合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16.1.6 本条规定专用通信一套系统应兼顾两种功能。如果在常规通信系统之外再设置一套防灾救护通信系统,势必要增加很多投资,而且长期不使用的设备难以保持良好状态,很难保证在发生事故和灾害时迅速及时的通信联系、指挥抢险救灾。
16.1.9 专用通信系统、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和公安通信系统有部分设备和材料的功能是相同的,例如传输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光缆,在建设、使用和运营等因素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建设,减少系统投资和运营成本。
16.1.10 地铁是一个结构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了强电、弱电、车辆等各种复杂的电气设施设备,其电磁环境十分复杂,因此,地铁的通信系统应能满足地铁环境的电磁兼容性要求,能具有抗电气干扰的性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16.1.13 地铁隧道内为确保车辆行驶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设置了严格的设备限界和车辆限界,本条明确了在隧道内的通信设备设施必须满足的限界要求。
16.1.14 对于地铁通信系统使用的设备应严格选择,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确保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通信系统的设备必须全面考虑各个环节的防雷措施,确保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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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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