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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一般规定
28.1.1 地铁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并应以预防火灾为主。
28.1.2 地铁控制中心应具有所辖线路的防灾调度指挥功能。
28.1.3 地铁车站应配备防灾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与救援设施。
28.1.4 地铁针对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
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1.6 当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1.2 地铁控制中心应具有所辖线路的防灾调度指挥功能。
28.1.3 地铁车站应配备防灾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与救援设施。
28.1.4 地铁针对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
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1.6 当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8.1.1 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地铁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火灾、水淹、地震、冰雪、风灾、雷击、停电、停车事故及人为事故等灾害,但发生火灾事故最多,而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严重。所以地铁防灾把防止火灾事故放在主要地位,采用比较全面、先进和可靠的防火灾设施。
28.1.4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主动积极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地铁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灭火技术,正确处理好运营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建立科学的防火管理体制,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扩大。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员生命的安全,保证地铁的安全运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一条线路、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是指当只有一条线路来说考虑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来考虑,是根据我国40多年来的地铁建设及运营经验,并考虑国外有关资料确定的。随着从单线建设进入网络化建设,提出了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如二线换乘车站即指二座车站及其相邻的4个区间均按同一时间发生火灾的概率来考虑。三线、四线换乘也类此同样考虑。
28.1.5 地铁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是供乘客平时进出车站和事故状态下紧急疏散的重要通道,为保证事故状态下乘客疏散的顺利进行,特作本条规定,车站站台、站厅内不影响乘客疏散的区域不受此条限制。
28.1.6 地下商业一般存放的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且消防设施标准与本规范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必须保证两者在事故状态下的有效分隔,方可根据各组不同的火灾工况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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