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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一般规定


21.1.1 环境与设备的监控应针对地铁系统的特点、线路敷设方式和所属地域的气候条件设置相应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
21.1.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包括车站、区间,也可包括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被监控的对象应包括车站通风、空调与供暖设备、隧道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及防淹门、照明和导向系统、车站应急照明电源、车站环境参数等。
21.1.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遵循分散控制、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21.1.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全线车站及区间同一时间只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设定救灾模式,换乘站也应按同一时间只发生一次火灾的原则设定救灾模式。
条文说明
21.1.1 针对全封闭地铁的特点,为确保车站、区间、车辆段(场)、控制中心、主变电站等场所安全运行,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对车站、区间等机电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为阻塞工况、火灾紧急工况等提供模式控制;为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节能运行提供必要监控条件。
21.1.3 对于地铁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应采用集散型监控系统,与过去传统的计算机控制方式相比较,它的控制功能尽可能分散,管理功能相对集中,提高了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结构灵活、组态方便、布局合理,降低系统成本。
21.1.4 新建地铁工程车辆、车站及区间结构和装修材料均采用不燃材料;电缆绝缘材料采用无卤、低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发生火灾属小概率事件,从设备设施配备的经经济性和合理性考虑,规定全线车站(包括换乘站)及区间按同一时间仅发生一次火灾设计救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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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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