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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28.3.1 地铁的消防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可采用其他消防给水水源。
28.3.2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1节的有关规定。
28.3.3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应为20L/s;
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应为10L/s;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4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地铁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的要求时,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当地消防和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不设消防水池,从市政管网直接引水;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地面和高架车站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换乘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4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消火栓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泵加压供水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罐,可不设高位水箱。
28.3.5 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8.3.6 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²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3.7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2 地下区间两条给水干管之间是否设置连通管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4 车站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2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5 消防枝状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4个。
28.3.8 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口径应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应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应为25m,栓口距地面、楼板或道床面高度应为1.1m;
2 车站的消火栓,宜设单口单阀消火栓,困难地段可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
3 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宜设消火栓口,可不设消火栓箱,但水龙带和水枪应放在邻近车站站台端部专用消火栓箱内;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 地下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地面、高架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 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7 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 车站、车辆基地的消火栓与灭火器宜共箱设置,箱内应配备衬胶水龙带和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
9 当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泵加压供给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28.3.9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10 地下区间消防给水干管的布置,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宜设在接触轨的对侧,必须与接触轨同侧时,管道与接触轨的最小净距,当接触轨电压为750V时不应小于50mm,当接触轨电压为1500V时不应小于150mm;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可设在隧道行车方向的任一侧。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位置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28.3.11 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新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28.3.12 当车站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28.3.13 设置在地下的通信及信号机房(含电源室)、变电所(含控制室)、综合监控设备室、蓄电池室和主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上运营控制中心通信、信号机房、综合监控设备室、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面、高架车站、车辆基地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28.3.14 地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28.3.15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热镀锌钢管或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他管材;
2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
3 过轨敷设的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厚壁不锈钢管等耐腐蚀、防杂散电流性能较好的管材;
4 当消防给水管道接口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明装敷设时,应在转弯处设置固定设施或采用法兰接口。
28.3.16 消防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泵组应在车站控制室显示消火栓泵的运行状态、手/自动状态、故障状态,在车站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泵应采用启泵按钮启动及车站控制室远程启动的启动方式;
2 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及紧急机械操作三种启动功能。
28.3.2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1节的有关规定。
28.3.3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应为20L/s;
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应为10L/s;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4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地铁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的要求时,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当地消防和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不设消防水池,从市政管网直接引水;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地面和高架车站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换乘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4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消火栓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泵加压供水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罐,可不设高位水箱。
28.3.5 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8.3.6 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²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3.7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2 地下区间两条给水干管之间是否设置连通管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4 车站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2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5 消防枝状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4个。
28.3.8 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口径应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应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应为25m,栓口距地面、楼板或道床面高度应为1.1m;
2 车站的消火栓,宜设单口单阀消火栓,困难地段可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
3 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宜设消火栓口,可不设消火栓箱,但水龙带和水枪应放在邻近车站站台端部专用消火栓箱内;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 地下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地面、高架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 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7 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 车站、车辆基地的消火栓与灭火器宜共箱设置,箱内应配备衬胶水龙带和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
9 当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泵加压供给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28.3.9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3.10 地下区间消防给水干管的布置,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宜设在接触轨的对侧,必须与接触轨同侧时,管道与接触轨的最小净距,当接触轨电压为750V时不应小于50mm,当接触轨电压为1500V时不应小于150mm;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可设在隧道行车方向的任一侧。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位置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28.3.11 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新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28.3.12 当车站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28.3.13 设置在地下的通信及信号机房(含电源室)、变电所(含控制室)、综合监控设备室、蓄电池室和主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上运营控制中心通信、信号机房、综合监控设备室、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地面、高架车站、车辆基地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28.3.14 地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28.3.15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热镀锌钢管或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他管材;
2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
3 过轨敷设的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厚壁不锈钢管等耐腐蚀、防杂散电流性能较好的管材;
4 当消防给水管道接口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明装敷设时,应在转弯处设置固定设施或采用法兰接口。
28.3.16 消防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泵组应在车站控制室显示消火栓泵的运行状态、手/自动状态、故障状态,在车站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泵应采用启泵按钮启动及车站控制室远程启动的启动方式;
2 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及紧急机械操作三种启动功能。
条文说明
28.3.4 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
第1款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除应按市政给水压力的最低值计算外,还应按市政最高供水压力对水泵的工况和车站内消防给水管网的压力情况进行复核。
第2款 当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其消防供水可靠性较差,若在火灾时供水中断,将不利于消防队员及时施救,此时,在地下车站内设置消防水泄储存足够的消防用水是必要的。
第3款 换乘车站按一次火灾进行设计,换乘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给水系统,且应完善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接口,保证该方案的可实施性。通道换乘的车站由于换乘距离长,换乘车站之间机电系统的管理基本独立,此类换乘车站不宜采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
第4款 地面或高架车站一般位于路中或路侧,其屋顶多采用轻钢结构形式,设置高位水箱较困难。当地面和高架车站消火栓系统设有稳压泵和气压罐时,可不设高位水箱。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地铁地面和高架车站采用消防泵加压的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了稳压泵及气压罐而未设置高位水箱,均取得了当地消防部门的认可。
28.3.5 与地下车站相连的地下区间(含联络线、出入段线)均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两端为地面线或高架线的独立地下区间长度大于500m时,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定确定。
28.3.8 第1款、第2款 地下区间消火栓给水水源由相邻地下车站供给,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消火栓给水系统应形成环状供水管网。
每个地下车站宜从城市环状管网上引入两根给水管,其供水区段可为一个车站加相邻各半个区间,或是一个车站加一个区间长度,采取哪一种方案视消防水泵扬程和两个相邻车站的地面高差等因素确定。当城市自来水只能为地下车站提供一路进水管,若车站设置消防水池,则供水区段划分与两路进水车站相同;若采用邻站消防水源备用的方案,则两个车站供水区段的划分应相同。
区间是否设置消火栓管道连通管应根据供水的安全性、消防水泵扬程、区间管道长度、管道承受的压力及安全性,以及过轨管敷设方案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7款 地铁工程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应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若地铁工程消火栓口静水压力或出水压力不能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应采取相应的减压措施。
第8款 车辆基地内存放地铁运营的列车,且兼顾了地铁车辆大修和临修的功能,地位重要。为便于扑救初期火灾,车辆基地内所有消火栓箱内的配置均应与车站一致,配置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
第9款 地铁工程经消防水泵加压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在消火栓处设置启泵按钮旨在提高系统供水的可靠度,所以,无论消火栓给水系统是采用市政水压直接稳压还是稳压泵稳压的给水系统,都应设置水泵启泵按钮。
28.3.10 地下区间消防管道的设置位置受车辆受电形式的限制。为保证接触轨供电的安全,区间消防干管与接触轨同侧敷设时应根据接触轨电压等级的不同保持一定的距离。我国既有地铁开通线路如北京地铁为DC750接触轨,广州地铁为DC1500V接触轨,以上两种电压等级给排水及消防管道与接触轨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0mm和150mm,接触轨电压等级高,消防管道与接触轨距离应取较大值,反之应取较小值。
28.3.13 本条明确了地铁工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当变电所的33(35)kV直流开关柜独立设置,且采用空气绝缘方式时,该房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28.3.15 国内地铁工程目前使用较多的两种消防给水管管材为球墨铸铁给水管和热镀锌钢管,球墨铸铁给水管防腐蚀性能好,在北京地铁1号线和2号线有成功应用的经验。热镀锌钢管重量轻,施工维护方便,在南方地区如广州有成功应用的经验。以上两种管材均可在地铁工程中使用。地铁工程采用的其他新型管材必须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方可使用,若地下车站及区间明装消防管采用外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管材,应保证防腐材料在受热过程中不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有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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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系统构成
- 18.3 系统功能
-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 18.7 系统接口
-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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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防灾
- 28.1 一般规定
-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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