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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风井与冷却塔


9.6.1 地下车站应按通风、空调工艺要求设置进风亭、排风亭和活塞风亭。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地面建筑的现状或规划要求,风亭可集中或分散布置,风亭宜与地面建筑结合设置,但被结合建筑应满足地铁风亭的技术要求。
9.6.2 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排风、活塞风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或排风、活塞风口部高于进风口部5m;当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且高度相同时,风亭口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9.6.3条第1、2款的规定;
      2 风亭口部5m范围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3 风亭口部底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当风亭设于路边时,其高度不应小于2m;当风亭设于绿地内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9.6.3 当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
      2 活塞风亭口部之间、活塞风亭与排风亭口部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3 风亭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3m宽的绿篱,风口最低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1m;
      4 风亭开口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风井底部应有排水设施。
9.6.4 当风亭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时,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亭口部、出入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10m;当直线距离不足10m时,排烟风亭口部宜高于进风亭口部、出入口口部5m。
9.6.5 风亭口部与其他建筑物口部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及环保要求。
9.6.6 地下车站设在地上的冷却塔,其造型、色彩、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景观及环保要求。
9.6.7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冷却塔可采用下沉式或全地下式,但应满足工艺要求。
条文说明
9.6.2 第1款,规定风亭风口间距的主要目的是:在正常运行时,防止进、排风气流短路,影响进风品质;在火灾情况下,防止火灾排烟与进风短路,形成烟气倒灌。组合风亭、分散设置的高风亭以及与地面建筑结合设置的风亭通常在侧面开设风口。侧面开设风口是上述类型风亭区别于顶面开设风口的敞口低风亭的主要特征。侧面开设风口与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在外部气流流场分布特征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因此风口间距应分别进行规定。9.6.2、9.6.3两条规定适用于在非火灾情况下使用的风亭,
9.6.4 条则对排烟风亭进行规定。
    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指风亭口部朝向同一方向或对向布置。当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且高度相同时,与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情形类似,因此需执行相同的规定。
    第2款 为避免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对风亭风口遮挡,影响通风效果,规定风亭口部5m范围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如冷却塔、电梯、其他建筑物等。
9.6.3 第1款 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通常为敞口低风亭。这类风亭的不同性质风口朝向相同,与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相比较,更容易产生气流短路的现象。因此,规定加大了进风亭口部与其他风亭口部的距离。
    第3款 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无上盖,风亭内部容易受到外部污染物的影响,既影响空气品质,又增加了运营维护难度。因此,不建议大量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当地面条件受限而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使其处于绿地中,并满足风口距地面最低的高度要求。
9.6.4 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亭口部距离的规定。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考虑地铁火灾机械排烟量大的特点,口部之间的高差距离由3m增加到5m。本条款中的进风亭指火灾时需投入使用的进风亭,若火灾时不需投入使用,则可不执行本条款规定。
   火灾发生时,出入口既是人员疏散的路径,也是机械排烟的补风路径。如果与排烟风亭口部距离过近,会影响人员疏散或发生烟气倒灌进车站的情况。因此,出入口口部与排烟风亭口部的距离应执行与进风亭口部相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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