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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建筑与装修


24.3.1 控制中心应根据监控管理线路数量、运营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各系统中央级设备的数量及控制中心其他辅助设施等因素,经济合理地确定控制中心的规模及装修标准,并宜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24.3.2 中央控制室和设备区不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顶层和地下。
24.3.3 中央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2 中央控制室的室内净空高度应根据房间面积大小及视线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宜低于4m;
    3 中央控制室各调度台之间宜设通道。中央控制室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外部相连,且应至少有一个门的宽度为1.2m、高度为2.3m,并应满足相关专业要求;
    4 中央控制室内应设固定式双层密封、隔声和隔热窗;有防火、防爆等特殊要求时,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设计;阳光不应直射设备,受阳光直射时应采取遮光措施;
    5 室内地面应装设防静电活动地板,并应布设各调度台的系统管线接口及电源插座。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
    6 室内宜设吊顶,并应满足敷设通风管道和管线的要求。吊顶宜采用轻质、耐火材料;
    7 室内装修与照明综合效果不应在模拟屏上产生眩光。
24.3.4 设备区系统设备房净空不宜低于3m;地面宜根据各系统具体的工艺要求设计,采用下部进线时应设架空活动地板,并应根据设备的安装要求,设置设备的承重、固定和起吊装置。
24.3.5 建筑设计除应满足各系统设备的工艺要求外,还应满足结构、消防等专业的要求。
条文说明
24.3.1 控制中心的设计应与监控管理的线路数量和规模、工程条件、运营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及功能需求相适应,总体布置应考虑安全、可靠、操作方便、维修方便、管理方便及运营成本低廉等。由于地铁线路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具体线路规划、监控管理的范围、系统设备装备的数量及水平的不同,以及运营总体功能需求的不同,控制中心设置的内容差异较大;实际实施应从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具体设备的数量,经济合理的确定控制中心的规模、水平、运作管理模式及装修标准。考虑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而增加的系统设备,控制中心宜适当预留将来发展的余地。
24.3.2 考虑到火灾风险和防止雷电干扰等,中央控制室和设备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的最顶层,宜放在高层建筑的裙房内;为防止水淹也不宜设置在地下;考虑到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中央控制室不宜设在太高的楼层。
24.3.3 第1款 中央控制室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室内的总体布置应考虑操作、维修和管理方便,房间面积大小应根据具体线路规划的规模、监控管理的范围、系统设备装备的数量及装备水平的不同、从具体工程的实际出发,经济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工艺要求。室内装修色调直接关系到操作人员的情绪、工作环境和采光效果,室内地坪、墙壁和吊顶的颜色应与室内设备的颜色相协调,室内整个色调应以柔和、明快、舒适为宜。
    第3款 室内各调度台之间设有通道,中央控制室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外部相连。门的大小应考虑操作人员和室内设备及维修设备的进出搬运方便,一般至少有一个门的宽度为1.2m,高度为2.3m,门扇应向外开,不应设门槛,要严密防尘和防鼠,并符合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5款 室内地面应装设架空活动地板,活动地板固定要牢靠、便于拆卸,地面应严密、平整、洁净、不起灰、易于清扫和避免眩光,地板与楼板地面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45m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可以用来敷设电缆及风管,电缆应采用电缆桥架有序敷设,至少应满足两层电缆桥架敷设空间的要求,此空间四壁应选用不起灰的材料装修;并应考虑各调度台的系统管线接口、系统电源插座及非系统的电源插座;设备安装位置要在地面上做设备基础或预埋件,不应将设备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防止设备不稳定,引起事故和故障。
    第6款 室内宜设吊顶,吊顶上面的夹层可以敷设通风管道和管线,并应方便照明设备的安装及维修人员的进入;吊顶宜采用轻质、防火、防潮、吸声、不起灰、不吸尘的材料;吊顶应严密,防止虫、鼠进入。吊顶的设计应统筹考虑通风口、照明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烟感探头、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等的协调布置;模拟屏的上部可以封顶,与吊顶统一协调处理,保持室内整齐美观。
24.3.4 结构设计应满足设备运输、吊装和安装的荷载要求,设备区设备运输通道、设备吊点所在位置及吊点、设备安装区域属于重荷载区域,设备较重时,应根据设备的安装要求,设置设备的承重、固定和起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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