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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置原则


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3.1.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通行权利,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通行的状况,因此此条为强制条款。

3.1.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样式和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3.1.5、3.1.6  道路施工或养护期间,如果正常开放交通,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施工或养护结束后,应立刻清除,避免驾驶员产生疑惑。同样,因大型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也应在活动结束后立刻清除。

3.1.7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与道路设计、施工和验收保持同步。公安交管部门应参与道路的设计审核,提出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意见。

3.1.8  定期开展交通标志标线的排查和养护工作,查找缺失、破损、不规范的标志标线,积极整改,保证交通标志标线的齐全、规范,保证功能的有效发挥。

3.1.9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轮廓标》GB/T 24970、《突起路标》GB/T 24725、《弹性交通柱》GB/T 24972等相应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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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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