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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1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2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道路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3  在禁止某两种车辆通行的路段入口处,应设置禁止某两种车辆驶入标志。

6.6.3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的一块标志版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型图案,需禁止三种或三种以上车辆通行,应增加相应的禁令标志。

6.6.4  当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6.5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可作为图形附加在指示或指路标志上。

条文说明

6.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小型客车含十一座以下面包车、七座以下商务车及小轿车。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的情况有:步行街等行人专用道路;不能满足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通行需要的道路、桥梁、隧道;由于施工、大型活动等原因对各类或某类机动车辆进行交通管制的道路;机动车单行而非机动车双行,或某类机动车单行而其他机动车双行的单行路出口,快速路出口匝道等单向行驶机动车专用路为防止车辆错向驶入时。

6.6.5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可作为图形附加在指路标志上(图29)。作为图形附加在指示或指路标志上时,仅起提前提示作用,不作为执法依据。

图29  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附加在指路标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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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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