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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停止线


13.5.1  停止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停止线;

    2  交叉口待行区的前端,应设置停止线;

    3  铁路平交道口前,应设置停止线;

    4  其他需要车辆停止的位置,应设置停止线;

    5  设置有让行线的交叉口进口道可不设停止线。

13.5.2  停止线应为白色实线,线宽可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行驶速度的不同选用20cm、30cm或40cm。

13.5.3  停止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者观察路况的位置;

    2  当设有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线1m~3m,单向两条及以上车道的道路,停止线距人行横道线宜采用3m;

    3  当无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宜设在距横向道路路缘延长线后3m~10m处。

13.5.4  对双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连接;对单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横跨整个路面;对仅机动车单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横跨整个行车道。停止线宜与车行道中心线垂直。当停止线对横向道路左转弯机动车正常通行有影响时,可适当后移或部分车道的停止线适当后移,后移距离宜为1m~3m。

条文说明

13.4.2  城市快速路主线、匝道出入口及互通立交区,因全部控制出入、与行人隔离等特性,除设置紧急停车带或硬路肩路段,一律禁止车辆临时停靠。因此,无须施划禁止停车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第4.3节规定,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13.4.6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及区域,如要求设置禁止停车标线,城市大部分道路(如未设置紧急停车带的快速路、匝道及采用机非绿化隔离三板块干道)侧石均需要漆画为黄色,设置成本及施工量都太大,同时对城市景观、环境均有一定的影响,客观上造成交通标线信息量冗余,因此不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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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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