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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地点识别标志


8.10.1  在飞机场、火车站、轮渡码头等重要地点、场所的附近,宜设置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中的图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规定的图形选用。

8.10.2  地点识别标志应在道路经过标识地点的出入口处设置,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

8.10.3  除在标识地点处设置地点识别标志之外,宜在周边1~3个次干路以上交叉口增设地点识别标志,并应配合设置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

8.10.4  地点识别标志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

8.10.5  地点识别标志可采用文字版面。

条文说明

8.10.3  轮渡码头等地点未作为路径指引标志中的所选信息时,可视其交通重要性,在周边1~3个次干路以上交叉口增设地点识别标志(图63)。

图63  地点识别标志的设置

8.10.5  地点识别标志除了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的图形标志外,也可采用文字版面(图64)。

图64  地点识别标志采用文字版面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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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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