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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区域禁止、区域解除标志


6.15.1  在某区域内需要限制速度、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时,应设置相应的区域禁止和解除标志。

6.15.2  区域禁止标志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入口处,区域解除标志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出口处。

条文说明

6.15.1  区域限制车速、区域禁止停车、区域禁止鸣喇叭标志常设在城市核心区、居民聚居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大型运动会、展览会所在区域等出入口处(图37)。

    (1)区域限制速度版面上的数值宜为40km/h、30km/h或20km/h;据研究,限制速度30km/h时撞人至死的概率为0;

    (2)有些城市地方法规禁止某区域内某类机动车驶入时,如中心环路范围内,可不设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可在进入此区域范围的交叉口前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和提前设置使被禁止的车辆能够提前绕行的指路标志;

    (3)标志版面上“区域”二字,不应改动。

图37  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设置于禁止区域的所有入口处和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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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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