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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连续下坡标志


7.10.1  下列情况应设置连续下坡标志:

    1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纵坡坡度大于或等于表7.9.1规定值,且连续下坡长度超过3km时;

    2  在纵坡坡度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连续下坡路段。

7.10.2  连续下坡标志应设置在陡坡的坡顶之前,标志至坡顶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0.3  当连续下坡总长大于3km时,应以辅助标志说明连续下坡的坡长,并应在下坡路段每隔3km重复设置。

7.10.4  连续下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10.5  双向行驶的连续下坡道路设置连续下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

7.10.6  在连续下坡的变坡点处,可根据需要增设下陡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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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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