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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告示标志


10.3.1  当需解释、指引路外设施,或告示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时,应设置告示标志。告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3.2  告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1  当需指引路外设施时,可设置路外设施告示标志;

    2  当需提醒不要酒后驾车时,可设置严禁酒后驾车告示标志;

    3  当需提醒不要向车外抛洒物品时,可设置严禁乱扔弃物告示标志;

    4  当需提醒急弯减速行驶时,可设置急弯减速告示标志;

    5  当需提醒急弯下坡减速行驶时,可设置急弯下坡减速告示标志;

    6  当需提醒行驶速度较慢的大型车辆靠右行驶时,可设置大型车靠右告示标志;

    7  当需提醒驾车时不要使用手持电话时,可设置驾驶时禁用手机告示标志;

    8  当需提醒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时,可设置系安全带告示标志;

    9  当需提醒注意校车停靠站点时,可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告示标志。

10.3.3  路外设施标志可设置在引导、到达所指路外设施道路的入口处。

10.3.4  行车安全提醒告示标志可在快速路起点、干路或支路流量较大路段附近、事故多发地段前适当位置设置。

10.3.5  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禁令、指示、警告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性。

10.3.6  告示标志和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设置在同一位置时,不得并设在一根立柱上,应独立设置在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外侧。

条文说明

10.3.6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宣传交通安全信息的告示标志可结合现有门架结构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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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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