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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禁止通行标志


6.4.1  对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6.4.2  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通行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6.4.3  当禁止通行标志有时间或其他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条文说明

6.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禁止通行的情况主要有由于泥石流、地震、塌方、雪崩等造成路面损坏、桥梁倒塌,由于施工、大型活动等原因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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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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