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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交通信息标志


9.13.1  当需指示城市交通信息广播的频率时,应设置交通信息标志。

9.13.2  交通信息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指路标志较少处,或利用指路标志门架空余位置进行设置。

9.13.3  交通信息标志不得影响其他快速路标志的正常设置。

条文说明

9.13.1  一般城市快速路以服务当前城市内部交通为主,驾驶人应对城市交通信息广播频率较为熟悉,无须单独设置交通信息标志。通常在与高速公路、国省干道连接的近郊城市快速路上,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息标志,服务于外来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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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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