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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立面标记


14.6.1  立面标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跨线桥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端墙立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2  桥梁或隧道净高受限制时,在其立面及前部限高龙门架上,应设置立面标记;

    3  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其他市政设施构造物立面上,宜设置立面标记。

14.6.2  立面标记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斜线倾角应为45°,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设置于交通标志立柱等构造物的立面标记可与其同宽,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立面标记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14.6.3  立面标记应与限高标志配合使用;在上游适当位置前应配合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并应告知超高车辆的绕行方式。

14.6.4  立面标记宜采用Ⅳ类、Ⅴ类反光材料制作;当设计速度大于等于60km/h时,可采用Ⅴ类,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可采用Ⅳ类,可直接粘贴于构造物表面。

条文说明

14.6.1  立面标记和实体标记均是用来标记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实体构造物的轮廓,用以提醒驾驶人注意,不同在于立面标记用来标记靠近道路净空范围但位于道路净空范围外的实体构造物,而实体标记是用来标记道路净空范围内实体构造物。

14.6.4  立面标记宜使用反光材料制作,以保证全天候的视认性。考虑到使用环境和施工成本,宜使用质地坚硬的高规格微棱镜反光膜制作,以减少损坏,提高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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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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