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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慢行标志


7.26.1  下列条件应设置慢行标志:

    1  当道路前方由于各种原因易发生交通事故,或路面损坏,或道路急弯、陡坡和视距不良等,造成道路不能平稳、正常通行时;

    2  在前方因某些特殊需要减速慢行时。

7.26.2  慢行标志距危险路段或特殊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6.3  当设置慢行标志时,宜采用辅助标志告知其原因。

7.26.4  慢行标志属临时性应急措施警告标志,一旦上述路段的突发性事件获得解决,即应撤销慢行标志。

7.26.5  当设置慢行标志时,宜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将前方道路存在的危险告知道路使用者。

条文说明

7.26.1  突发性事件如坍塌、滑坡造成少量塌方,维持单车道通行时;路面损坏如路基翻浆,路面出现严重龟裂、鼓包、车辙、颠簸等现象时;维修道路影响交通时;道路急弯、陡坡和视距不良时等。凡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应设慢行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7.2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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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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