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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


9.18.1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规定不同车道的行驶速度限速范围时,应设置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2  当需规定不同车型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车型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3  当需规定不同车种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车种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4  当需规定不同功能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功能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5  当需规定不同车道的行驶方向时,应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9.18.2  快速路宜根据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道路功能及车辆组成特点,选择按车速、车型、车种或功能划分。必要时可将车速分别与车型、车种、功能进行组合,形成组合车道指路标志。

9.18.3  划分车速、车型、车种、功能的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起点后1km以内适当位置,或在快速路入口匝道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处设置。

9.18.4  当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在用于多车道出口、复杂立交前或长距离交织路段时,应设置在减速车道或交织段起点,并应根据交织段长度可在交织段中间或断面发生变化处进行增设。

9.18.5  当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用于主路分流时,应设置在主路分流集散车道渐变段起点,并应在集散车道断面变化的适当位置增设。

9.18.6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对车道的车种和车速的划分,应结合设计速度、交通流量及车种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9.18.7  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中车道的最低限速应符合道路管理运营要求,对已设置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的起点或入口,可不单独设置限速标志。

9.18.8  功能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应对每条车道使用功能进行规定,不得遗漏车道。当设有紧急停车带时,应对紧急停车带予以文字说明。

9.18.9  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应根据交通流量合理设置。当需对部分车道设置方向专用指路车道指路标志时,其他车道也宜采用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进行指示。当出现车道增减时应增设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不同位置的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所传达的信息应连续一致。

9.18.10  可设置地面文字标线对车道指路标志配合使用,车道指路标志应与地面标线和地面文字统一,不得矛盾。

9.18.11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的箭头应垂直向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规定。同一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上,可指示2条方向和功能相同的车道,但不应同时指示2条不同方向和功能的车道,也不得指示3条及以上相同方向和功能的车道。

条文说明

9.18.1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是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基础上新增的标志(图73),新增理由为:在城市快速路上,由于车辆运行速度较快,不同车种、车型之间的速度差异明显,且交通组织较一般高速公路复杂,不同车速车辆之间的交织是城市快速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在大型立体交叉多车道出口前,由于车辆行驶方向的多元化,单依靠出口预告标志指引车辆时,常会出现方向信息量不足、重复提示不够等情况,无法满足各方向车辆交织需要,也是事故易发地点。因此,根据不同交通组织与管理需要,新增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的设置是有必要的,并且各种快速路专用车道指路标志或多或少地已被应用于各地已建城市快速路中,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图73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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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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