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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2.1  道路等级、车速相差较大的非信号控制交叉口,视距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次要道路交叉口前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视距良好、在危险情况下驾驶员能够从容控制停车时,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2  减速让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入口匝道后未设加速车道或加速车道长度不足时,或先入后出的匝道之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  无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的进口道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3  信号控制的交叉口,设置专用右转车道且有渠化岛分隔时,在出口道合流点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3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车辆进出频繁的沿街单位、宾馆、饭店、路外停车场等出入口,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6.2.4  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前、铁路道口前或单位等出入口处的道路右侧、停车让行标线齐平或上游的适当位置。

6.2.5  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让行道路进口道、专用右转车道出口道合流点或快速路合流点的道路右侧,减速让行标线齐平或上游的适当位置。

6.2.6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线。

条文说明

6.2.1  道路等级相差较大主要指支路与主干路相交时情况,道路车速相差较大是指车速相差30km/h以上时情况。设置让行标志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应符合主路优先通行的原则;当两条相交道路的技术等级均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在交通流量较小的被交道路上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如两条道路的交通流量相差不大,则相交道路某一方向宜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2)为了保证主干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干路上不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3)停车让行标志不应作为控制车速的设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因此,在人行横道线处可不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

6.2.2  在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设置专用右转车道且有渠化岛分隔时,在出口道合流点处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图28)。在没有渠化岛分隔右转车道,右转专用车道设置停止线时,右转车辆需减速通过,则不必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

6.2.4  主干路沿线的单位等出入口均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次干路、支路沿线的单位等出入口根据实际交通流量,有条件宜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一般设置在进口需要停车位置前行车方向右侧,应尽可能地靠近管制交叉口,避免由于设置距离的原因,使道路使用者分不清所应让行的交叉口,通视方面要考虑到道路使用者的识认性。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有以下要点:

图28  停车让行标志设置于专用右转车道处

    (1)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不应设置在同一立柱(标志结构)上;

    (2)除禁止驶入标志外,避免其他标志与停车让行标志背靠背设置于一处标志结构上,因为这样会遮挡停车让行标志的形状,影响其识认性;

    (3)停车让行标线应和停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当设置了停车让行标志后,应在道路使用者应该停车的位置前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4)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的设置位置,不应使另一个方向道路上的驾驶员误认;当两条道路相交成锐角时,停车让行标志应以一定角度设置,确保被要求停车的道路上的车辆看到该标志;

    (5)在交叉口入口同一个行车方向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道,为增加标志的识认性,可以在道路左侧或停车线左侧增设一个停车让行标志。对于渠化交叉口可以利用渠化岛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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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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