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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辅助标志


10.2.1  当主标志无法向道路使用者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2.2  辅助标志应按下列条件设置:

    1  当需对禁令、指示等标志说明作用时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时间的辅助标志;

    2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属性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车辆种类的辅助标志;

    3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方向路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

    4  当需对指路标志表示指路标志所指道路、地点、设施的方向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

    5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区域的范围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6  当需对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警告标志表示到达所指设施、危险点的距离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7  当需对指示标志、警告标志表示所指示设施或路段的长度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8  当需对禁令、警告等标志说明理由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警告、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

10.2.3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主标志下方,紧靠主标志下缘。

10.2.4  当需说明的内容较多时,可采用组合辅助标志同时说明车辆种类、作用时间、空间等特殊规定,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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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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