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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数量


4.3.1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并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4.3.2  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按表4.3.2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表4.3.2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m)

    注:
    *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

    **道路使用者应减速后通过警告地点。

        ※不提出具体建议值,可视具体条件确定。

    2  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  指路标志及其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各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4.3.3  标志设置位置除满足前置距离和视认性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  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3  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

    4  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5  不得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

    6  不应影响其他交通设施。

4.3.4  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2  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2个;

    4  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从左至右排列。

4.3.5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4.3.6  主、辅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最小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路面上方的各类标志,其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大于表4.3.6要求;

表4.3.6  路面上方标志及支撑结构下缘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

    2  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25m;

    3  位于路侧的柱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为1.5m~2.5m;当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1.2m;当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1.8m。

4.3.7  标志的安装应视实际情况调整其俯仰角度,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志安装应减少对驾驶员的眩光影响;

    2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位置,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3  路侧标志宜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或与垂线成一定角度[图4.3.7(a)],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宜为0°~10°,特殊情况下可增大,但最大不应超过45°;指路和警告标志宜为0°~10°;

    4  车行道上方的标志板面应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板面宜向下倾斜0°~15°[图4.3.7(b)]。

图4.3.7  标志安装角度

4.3.8  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应根据路网交通管理需要进行,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进行交通实时控制需求的路段上适当位置;

    2  快速路、高架道路入口及出入口前的适当位置;

    3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入口前适当位置;

    4  潮汐车道起点和可变导向车道前;

    5  需进行停车诱导的停车场站的入口前,以及相邻交叉口进口前适当位置;

    6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条文说明

4.3.1  基于对于主要服务于行驶车辆的各类标志,一般情况下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和车行道上方,但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较为复杂,在受道路实际横断面条件限制情况下(如建筑等构筑物、绿化限制等,且又不适合门架式支撑结构),以及左出指引时,可设置在左侧中央分隔带上,在某些狭窄道路以及单向通行道路上,也可设置在道路左侧人行道的设施带部位。

4.3.2  在选择交通标志的设置地点时,应考虑驾驶人的反应能力、车辆的运行速度、道路宽度等因素,以保证交通标志的信息具有足够的视认性,顺利和完整地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驾驶人在读取标识信息时要经过发现、认读、理解和行动等过程,在判读标志并采取相应行动的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行驶一定的距离。以路侧标志为例的识读过程(图8)。

图8  标志的识读过程

    表4.3.2给出了警告标志前置距离的一般值。根据其原理和计算方法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中对部分标志的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本规范交通标志各章节也提出了相应规定要求,对其他标志或因现场条件限制情况下的具体计算,可根据其原理并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标志设置位置”的条文说明中计算公式与方法进行。

    表4.3.2中的“条件A”(即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中对于速度为60km/h~100km/h快速路,也给出了各速度值的前置距离一般值,这主要考虑到以下情况:

    (1)有的城市分期修建快速路时,近期仍暂时设有个别主线信号灯平面交叉口;

    (2)在改建已有快速路时,在个别合流部位为控制流量设置主线交通信号灯;

    (3)快速路终点与信号灯平面交叉口相交处。

4.3.3  标志设置不能影响和妨碍交通安全和相互遮挡,间距不能太密。同一部位前后标志间的最小间距不能影响对后一个标志的视认距离(BS)。如图9、图10中前一个标志如若设置于影响区内,将影响后一个标志的视认距离。

图9  路侧柱式标志

图10  道路上方标志

    条文中一方面提出了标志设置过程中应避免的种种情况,以及不能满足时建议的调整方法,另一方面,在标志设置实施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给出了道路交通标志法定地位,该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4.3.4  道路使用者(驾驶人)行驶中,在动态条件下需要对道路交通信息加以判读并作出决策。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往往较公路复杂,限制因素也多,故城市道路标志因客观实际需要并设情况较为普遍,已形成常态化设置方式,尽管如此,标志设置仍应符合标志的视认性要求,符合本条规定:

    1  因受标志瞬间视认性的限制,标志并设于同一支撑结构上时最多不应超过4个。根据道路使用者的认读习惯以及重要性,标志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排列(图11)。

图11  禁令与指示、禁令与警告标志并设

    一些城市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设置数量超过了规定,特别是快速路、隧道入口等处标志设置往往较多,甚至有多达10余块的,布置方式上也不甚合理,造成信息过载,影响了标志的视认性。同时一些城市在并设标志的设置顺序上也未按规定顺序进行,如某城市在一个地区相近道路上既有将警告标志放在最左侧,也有将警告标志放在最右侧的。凡此种种标志设置上的不规范做法,都是需要研究和改进的。

    2  同类标志并设时,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先重后轻排列,如城市道路隧道入口处的禁令标志,根据危险程度通常顺序可为:限制高度标志、禁止运输危险品车辆驶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等。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等属于平面交叉口通行权分配的标志,对这类标志应与交叉口指路等标志分开设置,单独设在平面交叉口处非常醒目位置。会车让行标志一般出现在道路通行比较困难路段,也是对通行权分配的标志,以使困难路段的过往车辆有序通行,因此这一标志也应单独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和解除禁止超车标志,是对前面正在执行的对应禁令标志的一种否定,即结束前面对应标志的禁令,传递这种信息也应单独设置。但受条件限制无法单独设置而需要并设其他标志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2个。

    4  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宜做前后分开设置,但有的城市或因设置习惯,或因道路平面交叉口间距较近,多有将两标志并设的做法,或将其做成一块版面的也有,有的还在分向行驶车道标志下方辅以文字说明等,这均是可行的,条文中强调的是左、右顺序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图12)。

图12  分向行驶车道指示标志与指路标志左右并设

4.3.6  条文中提出的是在满足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空基础上,标志板及支撑结构边缘竖向及横向的净空要求(图13)。

图13  标志及支撑结构边缘距车行道路面边缘的最小侧向安全距离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实施)中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根据相关调研资料以及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GB 1589规定,大多数机动车辆的高度不超过4.0m,一些特种车辆总高超过4.0m,如双层公交车辆、集装箱的车高限制值为4.2m,消防车个别车高略超4m,但也不超过4.2m。总高在3.0m以下的车辆大约占50%,北京、上海等城市已达到90%以上。目前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按车辆种类规定道路最小净高标准,见本规范条文说明表2。

    根据上述情况,考虑到下列因素,认为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道按道路等级分类来确定其最小净高,更合适些:

    (1)各级道路都有城市救灾、抢险车辆通行需求,即使总高在3.0m以下的车辆占绝大多数的大中型城市,这一城市的安全保障通道更为重要;

    (2)快速路、主干路行驶速度较高,行驶中竖向安全距离相对要高,其道路的重要性也要高些;

    (3)支撑结构增加的费用相对于工程投资很有限;

    (4)对标志设置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中,可操作性更强。

    对悬臂或门架式标志,考虑到标志构件的施工误差、标志门架和横梁变形下垂、路面加罩升高、积雪等因素,标志下缘的道路净高可适当增加。应注意的是,有些城市提出过高的净高设计要求也是不适当的(如5.5m~6.0m以上),净高过高的标志也会因标志入射角的增大影响到标志的视认性。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一些相对封闭区域的路网,多有超高车辆进行内部运输的港区、矿山等内部道路,又如经常通行某种特殊超高车辆或专用道路时,道路净空高度应按实际通行车辆考虑。同样,如果某一路段的沿线桥梁下、隧道内等结构物跨越的道路均为小型车道路最小净高控制时(如3.5m),该道路标志最小净高也应按小型车道路最小净高考虑。

    2  各类标志在横向上,任何部位也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目前在交通标志设置中,对道路建筑限界的最小净高一般都能较好地执行标准,但在道路两侧的“安全带”即最小侧向安全距离标准执行上,有些城市往往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标志(包括支撑结构)侵入限界情况时有发生。设置中较容易发生侵入限界情况主要有:路侧柱式标志(包括附着式标志)的版面部位、断面狭窄的分隔栏与分隔墩上设置的标志版面部位,以及高架道路、桥梁结构路段标志门架位于中央分隔带(混凝土护栏)的支撑结构等,这些现象均构成了不安全因素。其原因主要与工程总体设计时因各种原因而考虑不周、运行后道路的标志设置中执行标准意识不严,以及费用投资等因素有关。

    3  条文中提出“当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120cm。”主要考虑其与小型车的视高相符,并也高于我国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弯道内侧及交叉口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的规定要求。

4.3.7  标志的安装角度是指标志板面与道路中心线垂线的夹角,当标志设置在曲线路段时,是指标志板面与道路曲线半径方向的夹角。路侧标志安装时,为避免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平面旋转一定角度,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10°,特殊情况下可增大,但最大不应超过45°,指路和警告标志0°~10°。采用悬臂、门架或附着式支撑结构时,标志板面应与道路行车方向垂直,并且板面宜前倾0°~15。

    应注意的是,附着式标志安装在与道路斜交的构筑物时,如桥梁、人行天桥等,应通过安装配件调整使标志板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形成前倾角度;在积雪地区,为防止雪花在标志板面上粘积,标志板宜做前倾布置。

    国内有关标志旋转角度对视认性影响的研究中,通过对行车灯光对标志的入射角和驾驶员对标志的观察角,以及反光膜不同观察角的逆反射系数等方面的分析研究,认为标志安装时适当偏转角度可增加标志的视认性。路侧标志偏转5°时可获得最佳的视认效果;门架上标志前倾5°时能显著提高标志所在车道车辆的视认性,获得最佳的视认效果,适度提高两侧车道上车辆的视认性。

4.3.8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是指中等长度及以上的隧道,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隧道长度分类见表5。

表5  隧道长度分类

    智能交通信息包括交通管理信息、交通安全告示、前方路况、事故或临时作业等,需要在路段上实时发布这些信息时,应采用文字、图形可变信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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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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