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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及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17.1.2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制定施工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场施工。

17.1.3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施工作业区,在作业区设置施工标志、标线、施工警告等安全设施,施工标志设置范围应考虑对正常通行习惯的影响,进行道路通行预告指引,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17.1.4  施工前应对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材料、力学性能、外观质量、使用功效等进行检测,使用寿命和性能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17.1.5  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识别标志,施工期间的登高、吊装、运输、化学材料加工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17.1.6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施工。开挖道路时应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按原结构修复路面。

17.1.7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工序施工,制定完备的质量管理体制和监督手段,确保施工工程质量。

17.1.8  交通标志和标线验收应由建设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养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17.1.9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然后再进行复验。验收通过后,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17.1.10  用于验收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检测报告应由具有交通工程或交通安全设施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

17.1.1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验收道路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结论可写人工程验收报告。

17.1.12  施工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量汇总表、竣工图、验收单、合同及经费决算单等有关资料分别移交建设、管理单位归档。

条文说明

17.1.1  施工单位应具有部级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具有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17.1.2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按规定向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施工前应与道路建设、管理或养护单位取得联系,在尽量不破坏道路设施,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影响的条件下,开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17.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原材料应有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7.1.8  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验收应由建设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共同验收。

17.1.1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标志标线工程安全畅通功能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可以与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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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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