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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 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立交转向匝道起点处,快速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较长的桥梁、隧道入口处;
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因车速较快,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较高时;
3 急弯、陡坡、连续下坡等道路技术指标低于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路面损坏、积水等路况较差或险要路段;
4 其他因交通管理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车辆行驶最高速度需要进行控制的路段。
6.14.2 在限制速度路段的终点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限制速度值标志。
6.14.3 根据需要,下列情况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1 受雾、横风等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路段;
2 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需要进行车辆引导时;
3 学校上学、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
4 为减缓交通拥堵,采用速度自适应控制调整手段时。
6.14.4 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处;
2 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的变化,在限制速度变化值的起点处分别设置;
3 在经过交叉口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者的地方可重复设置。
6.14.5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可仅在限速路段终点设置一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其解除值为最末一块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2 当解除限制速度的地点距离前方交通信号控制交叉口较近时,可不设该标志,但宜在上游限制速度标志处同时设置辅助标志说明限制速度的长度。
6.14.6 限制速度值应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根据道路功能、设计速度、运行速度、法定速度、道路环境、历史事故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限制速度值可取设计速度值,也可适当提高。当设计速度值大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10km/h~20km/h;当设计速度值小于或等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5km/h~10km/h;最高限速值高于道路设计速度的路段时,路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限速值对应的设计速度的技术要求;
2 以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的运行速度(V85)值为基础,可取其上下5km/h~10km/h范围内的值;
3 根据设计速度值和运行速度(V85)值确定的最高限制速度值的差值超过20km/h时,应进一步分析、观测、调整;
4 长大桥隧的最高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
5 限制速度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
6 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数值应小于固定的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7 当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并应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6.14.7 限制速度起终点间的道路路段最小长度宜符合表6.14.7的规定。
表6.14.7 限速区最小长度
注:学校区限制速度值为40km/h及以下时,限运区最小长度为0.2km。
6.14.8 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配合使用;限制速度标志可与最低限速标志配合使用。
6.14.9 当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有车种、距离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4.10 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的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地点。
6.14.1 限速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道路设计车速与法规规定最高车速之间的关系,以减少交通事故为主要目的。限制速度的值可根据道路线形、视距、设计车速标准,或根据现场调查车速中第85%地点速度等情况综合选取,还应考虑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与交通密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频率、道路路面的摩阻系数等因素。相邻路段的限速值差值不宜超过20km/h,限速值不宜低于20km/h。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时: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
(2)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快速路设计车速为60、80、100km/h,主干路设计车速为40、50、60km/h,次干路设计车速为30、40、50km/h,支路为20、30、40km/h。
(3)据相关研究,运行车速小于或等于30km/h时,交通事故引发结果较轻;运行车速差值超过15km/h~20km/h(小客车20km/h,大货车15km/h)时,事故率会较大提高,见图34、图35。
图34 车辆运行速度与行人死亡或事故率的关系
图35 车速标准差与事故率关系图
(4)基于以上分析,快速路主线均应设置限速标志,匝道与主线之间的车速差一般超过20km/h,也应设置限速标志;主干路当车速为60km/h时,有道路中心线的支路、设计车速小于30km/h时应设置限速标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km/h。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
6.14.5 主干路上解除限制速度的地点距前方信号控制交叉口小于300m,次干路、支路上解除限制速度的地点距前方信号控制交叉口小于200m时,可不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4.6 限制速度值的选取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道路功能。
确定的限制速度首先应满足道路的功能。
(2)现有运行速度。
确定限制速度应考虑第85%位车速。第85%位车速可反映驾驶人通过特定路段时感知的合理的速度。
(3)道路环境。
1)道路环境包括路侧开发程度、道路特征及交通特征。
2)路侧开发程度主要包括路侧土地使用类型,如城区、郊区、居住区、商业区等,路侧非机动车与行人等。
3)道路特征主要包括道路设计标准,如线形、横断面布置、车道宽度、视距、交叉口及接入口密度、交叉口视距、临近道路的速度等。
4)交通特征主要包括交通流量与交通组成,交通组成包括非机动车交通。
5)路侧开发程度是确定限速区的主要参考依据。理想情况是路侧开发程度和道路特征确定的最高限速值一致。
(4)历史事故。
仅当考虑1、2、3确定的限制速度不一致时,可考虑历史事故情况。如果历史事故表明事故多发,表明了宜采取综合改善措施,而非仅改变限制速度。
当上述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6.14.8 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联合使用的设置(图36)。
图36 限制速度标志与警告标志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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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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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指示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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