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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禁止停车线


13.4.1  对不允许路边停车的区域,应设置禁止停车线。对不允许路边长时停车,但正常情况下允许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等的临时停车区域,应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13.4.2  禁止停车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停车可能严重干扰交通运行或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区域,应设置禁止停车线;

    2  交通繁忙的主干路出入口、交叉口及其相邻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线;

    3  铁路道口、急弯路段、陡坡路段、宽度较窄的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线;

    4  消防队(站)、急救站门前、加油站出入口、消防栓、公交停靠站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线。

13.4.3  禁止长时停车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堵塞消防通道、干扰交通正常运行时,宜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2  主干路等交通繁忙道路,宜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3  支路及交通量较少的次干路沿线、大型单位或小区出入口前后,可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13.4.4  禁止停车线、禁止长时停车线的颜色应为黄色。禁止停车线应为实线,禁止长时停车线应为虚线。线宽应为15cm或与缘石宽度相同;虚线线段长应为100cm,间隔应为100cm。

13.4.5  禁止停车线、禁止长时停车线宜施划于道路缘石立面及顶面,无路缘石的道路可施划于距路面边缘30cm的路面上,无路缘侧石的机动车专用道亦可设置在路缘带平石位置,线宽应为15cm。

13.4.6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及区域,可不重复设置禁止停车线;对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道路,可不设置禁止停车线。

13.4.7  禁止停车线宜配合“禁止停车”路面文字、禁止停车标志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一并使用;经常被积雪、积冰覆盖的地方,应配合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并可根据需要在辅助标志上标明禁止路边停车的时间、区间或车种。

条文说明

13.4.2  城市快速路主线、匝道出入口及互通立交区,因全部控制出入、与行人隔离等特性,除设置紧急停车带或硬路肩路段,一律禁止车辆临时停靠。因此,无须施划禁止停车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第4.3节规定,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13.4.6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及区域,如要求设置禁止停车标线,城市大部分道路(如未设置紧急停车带的快速路、匝道及采用机非绿化隔离三板块干道)侧石均需要漆画为黄色,设置成本及施工量都太大,同时对城市景观、环境均有一定的影响,客观上造成交通标线信息量冗余,因此不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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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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