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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陡坡标志


7.9.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陡坡标志:

    1  纵坡大于表7.9.1规定值时;

表7.9.1  设置上陡坡或下陡坡标志的坡度值

    2  纵坡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下坡路段,或存在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可能危及上、下坡安全时。

7.9.2  陡坡标志应设置在下陡坡的坡顶、上陡坡坡脚前,标志至下陡坡坡顶、上陡坡坡脚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9.3  陡坡标志可采用辅助标志说明陡坡的坡度和坡长,也可将坡度值标示在警告标志图上。

7.9.4  陡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9.5  双向行驶的陡坡道设置陡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

条文说明

7.9.1  第2款提出的“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可能危及上、下坡安全时,应设置”的情况,是指如易产生错觉的坡道变化处、坡道与急弯、窄桥、高路堤等相连接情况下,应考虑设置陡坡标志。

    易产生错觉的坡道变化处例如在凹形竖曲线半径较小的直线路段上,道路使用者位于下坡看到对面的上坡段,容易产生错觉,把上坡坡度看得比实际大,会加速以冲上对面的上坡路段;同时道路使用者觉察不出自己是在下坡,而持续高速行驶会诱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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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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