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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地点方向标志


8.6.1  在设置有主、辅路断面的城市干路,当主路与辅路前方通达不同的地点、道路时,应设置地点方向标志。

8.6.2  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道路通达方向分岔起始点的主、辅路分隔带中,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

8.6.3  当地点方向标志采用路侧柱式支撑方式,并位于低处设置时,版面中的箭头宜采用斜向下方向;当地点方向标志采用悬臂式支撑方式,标志位于高处设置时,版面中的箭头宜采用斜向上方向。

条文说明

8.6.1  地点方向标志为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指路标志基础上新增的标志(图61),该标志通过各种形式在城市道路中已被广泛采用,应予明确。

图61  地点方向标志

8.6.2  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道路通达方向分岔起始点的主、辅路分隔带中(图62)。版面中地点文字可以是地名,也可以是路名或某某方向等,箭头指向文字说明地点、道路一侧,如某某地点、某某路,或指向文字说明的通向方向一侧,如右转(左转)。

图62  地点方向标志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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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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