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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市道路交通标线应由施划或安装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所构成。

11.1.2  交通标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充分体现道路总体设计的意图;

    2  应与交通实际运行特点相适应,有利于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

    3  宜与交通标志设置配合使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也可单独使用;

    4  应遵循适当设置的原则,不得出现传递信息过量或不足的情况;

    5  应与周边其他交通设施表达的信息相匹配,传递的交通信息不得相互矛盾;

    6  应保证交通标线在使用期间的可视性,及时对交通标线进行维护。

11.1.3  交通标线位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接缝处,可偏向接缝一侧,偏移宽度不宜大于所施划标线的宽度。

11.1.4  交通标线施划后,机动车道宽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以及总体设计的要求,除加宽情况外,一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大于3.75m。

11.1.5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支路及其他城市道路宜设置交通标线。

11.1.6  在城市道路的路段、交叉口、收费广场、作业区等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及其他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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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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