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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禁止掉头标志


6.9.1  在交叉口或路段掉头,对其他车辆严重影响,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时,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6.9.2  禁止掉头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交叉口前中央分隔带适当位置或车道上方,必要时可重复设置;

    2  对已有禁止向左转弯(或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标志,可不再设置禁止掉头标志;在允许机动车左转,但禁止车辆掉头的路口,必须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6.9.3  当禁止掉头标志设置时,宜配合施划禁止掉头标线。

6.9.4  当禁止掉头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9.5  当禁止掉头标志作为附加图形设置于指示标志或指路标志上时,还应另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条文说明

6.9.1  交通法规规定的禁止掉头的地点可以不设该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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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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