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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出口标志


9.9.1  当需告知快速路出口起点,或划分快速路主路与出口匝道范围时,应设置出口标志。

9.9.2  出口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出口分岔点端部,并宜结合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一并设置。当符合下列情况下时,出口标志宜采用门架形式,设置于出口端部导流标线起点的上方:

    1  主路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的立交出口;

    2  主路分流口;

    3  端部导流标线长度大于50m的出口。

9.9.3  出口标志指示内容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中所传达的信息连续、一致,版面布设可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出口预告标志一致。

9.9.4  对于大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需二级分流的情况,可采用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代替出口标志。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信息对应。

条文说明

9.9.2  出口指引标志宜以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为界,衔接前后两个相邻的出口。因此,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容易对出口名称、顺序、距离产生迷惑的路段或出口,不得与当前出口的出口指引标志矛盾或出现歧义。

    当主线车道多且道路较宽或端部导流标线过长时,出口标志仍设置在快速路出口分岔点端部不利于驾驶员提前识别与反应,故条文中提出此条件下出口标志宜采用门架形式,并设置于出口端部导流标线起点的上方的要求(图72)。

图72  出口标志采用门架形式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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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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