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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20kV或10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380V/220V供电。
3.4.2 当供电距离超过300m且采取增大线路截面积经济性较差时,柴油发电机组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3.4.3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2 一般电动机为±5%;
3 电梯电动机为±7%;
3 电梯电动机为±7%;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4 当35kV、20kV或10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35kV、20kV或10kV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宜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4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3.4.6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负荷的不平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22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用电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供电。
3.4.7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预期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在变电所预留装设滤波器的安装位置;
2 当预期用电设备产生较大谐波时,宜在其配电箱处设置滤波器;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条文说明
3.4.2 应急/备用电源采用发电机组时,需校验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和保护灵敏度,当线路较长,保护灵敏度、电压损失等不能满足要求时,需提高柴油发电机组的供电电压等级。
3.4.3 本条规定了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各种用电设备对电压偏差都有一定要求,如果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将导致电动机达不到额定输出功率,增加运行费用,甚至性能劣化,降低寿命;照明器端电压的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将使照明器的寿命降低或光通量降低。为使用电设备正常运行并延长使用寿命,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应验算用电设备的电压偏差。本条所指的电压偏差不包括电网电压波动。
对于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35kV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3.4.4 电力系统通常在35kV以上电压的区域变电所中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进行调压,大多数用电单位的电压质量能得到满足,所以通常各用电单位不必装设有载调压变压器,既节省投资又减少了维护工作量,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对个别距离区域变电所过远的用电单位,如果在区域变电所采取集中调压方式后,仍不能满足电压质量要求,且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及以下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对其他用电设备影响甚大,例如照明闪烁、电动机转速不均匀,以及电子设备、自控设备或某些仪器工作不正常等,因此应采取具体措施加以限制,使其在合理的范围内,电压波动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骤降。
3.4.6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规定了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2款根据各地的通常做法,原规范规定了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用户,在线路电流不超过4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V/380V三相四线供电。考虑到目前各类用户如住宅的用电容量比以前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大范围采用三相供电也存在检修维护的安全性等问题,而且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也已按60A设计,因此将上述40A调整为60A。
3.4.8 选用有源滤波器(APF)成本较高,应根据负荷重要性、非线性负荷所占比例大小以及工程投资情况等综合因素合理、适度地选用。
有源滤波器是根据电流互感器测量负荷电流的谐波含量并进行实时运算后,通过逆变器产生一个和系统中各次谐波大小相等、相位相反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中,以达到消谐的目的,从而净化电网谐波。APF滤波特性不受系统阻抗影响,可消除与系统阻抗发生谐振的危险。有源滤波器通常与非线性负荷并联安装。
3.4.9 以往的工程实践证明,无源滤波器(PPF)用在谐波电流和无功负荷比较稳定的供配电系统中是比较适合的。
无源滤波器是利用电容、电抗、电阻元件构成吸收谐波电流的滤波器。无源滤波器通常是并联在低压母线上。无源滤波器的技术较为成熟,其优点是适用的电压范围较高、容量范围较大;在吸收高次谐波的同时可补偿无功功率,改善功率因数;结构简单,维修方便,成本较低。在工程中一般是将无源滤波器和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结合起来设计,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但无源滤波器只能消除特定的n次谐波;滤波器谐振频率与待抑制谐波频率有偏移时阻抗变大,可能影响抑制效果;流过无源滤波器的电流包括谐波电流和基波电流,滤波器容量相应增加(特别是低次谐波滤波器);为滤除若干个低次谐波,需用多个滤波器,体积较大。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选用。
3.4.10 混合型滤波器综合了无源滤波器与有源滤波器的优点,通常是将系统中谐波电流大的恒定部分由无源滤波器过滤,而其小谐波电流及波动部分由有源滤波器处理,从而节省了总体造价。设计时应在分析性价比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采用混合型滤波器。
3.4.11 单独的配电回路是指仅带一个负荷的单独线路,可有效减少对其他用电负荷的影响,是简单、经济且十分有效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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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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