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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的措施,内部防雷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防反击的措施。
11.3.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垂直面外。当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接闪器。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当建筑物250m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机房的屋面及侧壁应采用不大于5m×5m的接闪器网格保护。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作专用引下线;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11.3.3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 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外,250m及以上部分应每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 2(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注:ρ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户端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2)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4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架空线转为埋地电缆从户外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5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金属框架或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11.3.6
    式中:Sal——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m),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3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11.3.7 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11.3.8 当防雷接地网符合本标准第11.8.7条的要求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网,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设备的工作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当为专设防雷接地网时,接地网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条文说明
11.3.2 第7款“专用引下线”是用作防雷检测的引下线。建筑物所有的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均推荐作为防雷引下线,但这些防雷引下线都按防雷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话,一来工作量太大、经济上不可取,二来也没有必要。因此只要求部分防雷引下线按防雷检测要求检测,这部分防雷引下线称为“专用引下线”。
    “专设引下线”仅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裝置的引下线时,才需要设置;民用建筑应首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
11.3.5 为了防止雷击建筑物周围高大树木或建、构筑物跳击到线路上的高电位或雷直击线路时的高电位侵入建筑物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或穿金属导管埋地引入。当难以全线埋设电统或穿金属导管敷设时,允许从架空线上换接一段有金属铠装的电篼或全塑电缆穿金属导管埋地引入。
    但需强调,电缆与架空线交接处必须装设避雷器并与铁横担、绝缘子铁脚、电缆外皮连在一起共同接地,入户端的电缆外皮必须接到防雷和电气保护接地网上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规定埋地电缆长度不小于2(m)是考虑电缆金属外皮、铠装、钢导管等起散流接地体的作用。接地导体在冲击电流下其有效长度为2(m),又限制埋地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是考虑架空线距爆炸危险环境至少为杆高的1.5倍,杆高一般为10m,即15m。英国防雷法规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时,电缆长度不小于15m,对民用建筑来说,这一距离更是可靠的。
    由于防雷装置直接装在建、构筑物上,要保持防雷装置与各种金属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已经很难做到。因此只能将屋内的各种金属管道和金属物体与防雷装置就近接在一起,并进行多处连接,首先是在进出建、构筑物处连接,使防雷装置和邻近的金属物体电位相等或降低其间的电位差,以防反击危险。
    11.3.6 为了防止雷击电流流过防雷装置时所产生的高电位对被保护建筑物或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体和金属管道发生反击,应使防雷装置与这些物体和管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此处“金属物”是指建筑物的金属构配件、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等类似物体。
    关于公式中分流系数Kc值,本标准采用了IEC规定的系数。通过分析认为,这个系数是合理的,如单根引下线其引下线流散    的是全部雷电流,因此Kc=1。当为两根引下线时,每根引下线流散的雷电流从宏观上讲是1/2雷电流,但根据不同情况(如雷击点距引下线的远近等因素)又可以说是不相等的。IEC规定两根引下线的Kc=0.66,这一规定与我国的规定是近似的,是安全的。多根引下线规定Kc=0.44 也是相当安全的,引下线越多安全度就越高。
    11.3.7 本条文主要是等电位措施。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均压效果比较好,梁与柱内的钢筋均有贯通性连接,多数楼板与梁的钢筋只隔50mm 的混凝土层,只需 25kV的电压即可以击穿使楼板均压,在楼板上放置的东西、人将不会损坏和出现安全问题。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竖向金属管道,它可能带有很高的电位,如处理不当,就可能出现跳闪现象。此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金属管带高电位向周围和金属物跳击:另一种情况是结构中的钢筋带高电位向管子跳击。由于雷电流的数值(经过多次分流)不易计算,因此本条规定每3层连接一次,这一数值是十分可靠的。
    11.3.8 “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作为接地网”见本标准第11.8.7条的说明。当专设接地网时,接地网应围绕建筑物敷设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目的是使被保护建筑物首层地平电位平滑,减少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 10Ω的规定是沿用现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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