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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13.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13.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的电缆。
13.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电线、电缆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8.3的规定。
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31247的规定。
2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3 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4 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6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7 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 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 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 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9 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8.11.10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 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等线路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26章表 26.1.7的规定。
13.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的电缆。
13.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电线、电缆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8.3的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31247的规定。
2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3 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4 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6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7 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 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 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 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9 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8.11.10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 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等线路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26章表 26.1.7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8.4 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IEC 60364火灾防护的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应保证消防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据此本标准提出应按消防设备持续供电时间要求的不同,选用不同耐火等级的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条文中的 950℃是指火灾现场可能达到的温度,也是目前检测耐火电缆产品燃烧时需承受的温度。
第1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由于火灾初期就完成报警任务。因此,可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阻燃电线电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消防联动总线及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总线、消防广播线路和消防电话线路选择耐火时间不低于750℃、90min 且满足毒性指标不低于t1的电线或电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GB/T 19216 的规定。
第2款 消防设备的供电干线通常指变电所配出回路至第一级配电箱之间的供电线路,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或耐火母线槽。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14的规定,各类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为: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的为3h;其他高层建筑和住宅为2h。同时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水幕泵等要运行3h或2h,喷淋泵运行1h。《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疏散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防排烟系统(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时间与疏散照明系统的工作时间相同。为了保证有效灭火和人员疏散安全,消防设备供电干线的耐火温度、耐火时间、耐受电压、防喷淋、防撞击等参数,应能保证供电干线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消防设备可靠运行要求。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或耐火母线槽是在火灾中使用的,导体的温升是影响电压传输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导体的温度不宜超过500℃。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一般选用铜导体,铜导体的电阻随温度的升高而增加,铜的电阻温度系数为0.0043/℃,当导体温度为500时,经计算导体的电阻是20”℃时的3倍,正常温度时线路压降为-5%,此时电缆电压降约为-15%,达到允许的下限值。根据本标准第9章规定,消防设备如水泵和风机类负荷(电动机不频繁启动)火灾时,端电压不宜低于85%;消防电梯(电动机频繁启动)不宜低于 90%。
所以,在试验条件下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电缆和母线槽的导体温度越低越好。
目前,耐火电缆在火焰条件下完整性试验的供火温度有两个范围:750℃~800℃和 950℃~1000℃。《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 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 19216.21-2003/IEC 60331-21:1999规定试验装置一火焰温度不低于750℃的单独供火,推荐供火时间为90min(如果没有规定时)。《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及终端》 GB/T 34926-2017试验时选用火焰温度为950℃~1000℃,燃烧时间为180min。由于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火焰核心温度通常在 650℃~900℃之间,消防设备的供电干线选用供火温度为950℃~1000℃耐火电缆或母线槽,可提高消防设备供电的可靠性。
有关耐火电缆和耐火母线槽的主要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外标准如下:
1)《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 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GA/T 537;
2)《耐火母线干线系统(耐火母线槽)》JB/T 10327;
3)《额定电压 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 第1部分:电缆》GB/T 13033.1-2007;
4)《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 第2部分:终端》GB/T 13033.2-2007;
5)《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金属护套无机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 JG/T 313-2014;
6)《额定电压0.6/1kV双层共挤绝缘辐照交联无卤低烟阻燃电力电缆》(其中耐火型) JG/T 442-2014;
7)《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及终端》GB/T 34926-2017;
8)《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 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 19216.21-2003/IEC 60331-21:1999;
9)《用作烟和热控制系统及其他现役消防安全系统部件的大直径电缆的耐火完整性评估方法》BS 8491:2008;
10)《在火焰条件下电缆线路完整试验耐火试验方法》BS6387:2013;
11)(阻燃和耐火电线电或光缆通则》GB/T 196662019;
12)《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GA 306.2-2007;
13)《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
2)《耐火母线干线系统(耐火母线槽)》JB/T 10327;
3)《额定电压 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 第1部分:电缆》GB/T 13033.1-2007;
4)《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 第2部分:终端》GB/T 13033.2-2007;
5)《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金属护套无机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 JG/T 313-2014;
6)《额定电压0.6/1kV双层共挤绝缘辐照交联无卤低烟阻燃电力电缆》(其中耐火型) JG/T 442-2014;
7)《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及终端》GB/T 34926-2017;
8)《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 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 19216.21-2003/IEC 60331-21:1999;
9)《用作烟和热控制系统及其他现役消防安全系统部件的大直径电缆的耐火完整性评估方法》BS 8491:2008;
10)《在火焰条件下电缆线路完整试验耐火试验方法》BS6387:2013;
11)(阻燃和耐火电线电或光缆通则》GB/T 196662019;
12)《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GA 306.2-2007;
13)《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
第4款 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
1) 火灾延续时间为3h的建筑物,消火栓泵运行时间为3h;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消火栓泵运行时间为2h。
2) 为钢制防火卷帘设置的水幕泵运行时间为3h。
3) 喷淋泵运行时间为1h:连接高位消防水箱的加压泵工作时间为 10min.
2 根据相关规范,其他消防设备的运行时间如下:
1) 消防电梯的运行时间要与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火时间保持一致,供电时间不低于 3h或 2h;消防控制室是灭火和消防设备控制的指挥中心,其工作时间要与火灾延续时间保持一致。
防火电动卷帘门和防火门火灾初期落下和关闭就完成了赋予的任务,故可用最低耐火等级的电缆。
第8款 通常柴油发电机输出的配电回路引至变电所进线柜的配出方式有两种:
1 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合用一个配电回路,至变电所后再行分组。此时,至变电所的配电回路均应采用规定的耐火电缆。
2 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在发电机房就分别配出,消防负荷应采用规定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对于10kV柴油发电机的配出,通常是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因此要采用10kV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13.8.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原则上希望分电气竖井、电缆沟敷设,但在实际工程中实现难度较大,当报警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共电气竖井、电缆沟敷设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1款 在民用建筑消防线路布线系统中,为了节省投资和布线空间,大多数双电源回路采用专用电缆桥架敷设,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双电源回路之间需加金属隔板分隔。
对于25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提高布线标准,采用双路由布线,其他建筑均按本条款执行。
第2款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通常要求电气(强电、弱电)与给水排水和采暖通风专业管道各占一侧,因此对消防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在一侧敷设时,规定了安全布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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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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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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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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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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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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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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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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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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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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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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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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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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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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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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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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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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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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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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