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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2.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24.2.2 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确定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减少变压级数,用户用电负荷容量大于250kW 时,宜采用高压供电。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xb,yb,zb )——负荷中心坐标;
(xi,yi,zi)——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EACi ——各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或计算负荷(kW)。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变电所。
4 冷水机组、冷冻水泵等容量较大的季节性负荷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24.2.3 单相负荷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负荷应均匀分布在三相系统上,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15%;
2 变电所集中设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24.2.4 变压器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4.1.4 条规定外,还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24.2.5 在采取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的基础上,在负荷侧应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6.4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因数较低的大功率用电设备,且远离变电所时,应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
2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24.2.6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24.2.7 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时,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
24.2.8 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 章相关规定外,尚宜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长寿命周期电缆,降低运营成本。
条文说明
24.2.1 本条给出了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的原则,即在确保使用功能、系统可靠性的前提下选择节能的系统,也就是节能不能影响正常的使用功能。
技术经济比较是节能设计的关键,没有良好的经济性,节能是没有意义的。
24.2.2 第1款 建筑物的配变电所为末端的用户站,变压的级数一般不超过二级,多一级变电意味着设备投资的增加,也意味着变电过程中能耗的增多。如果是10kV电源,一般只有一级变电;如果是35kV电源,有可能存在35kV/10kV、10kV/0.4kV二级变电,也有可能35kV直降到0.4kV一级变电;如果是110kV电源进线,则存在二级变电。
第2款 根据《Ed 1.0 Low 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Part 8-1:Energy efficiency》IEC 60364-8-1编制而成。
第3款 强调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配置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对于城市综合体建筑、建筑群、超高层建筑等,由于建筑规模大、功能多样、建筑高度高,往往存在多个负荷中心,建议按照建筑使用功能、业态、大负荷情况、物业管理、避难层/设备层等设置配变电所。
第4款、第5款 是对季节性负荷、临时性负荷的要求。
24.2.3 本条根据《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编制。
24.2.4《Ed 1.0 Low 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Part 8-1:Energy efficiency》IEC 60364-8-1认为,当变压器的铜损等于铁损时,变压器效率最高,此时变压器的负载系数宜为40%~65%。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13462-2008规定,对双绕组变压器而言,变压器最佳经济运行区间1.33β2JZ~0.75。其中βJZ为变压器综合功率经济负载系数。
24.2.6 谐波抑制措施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51204的相关规定。
24.2.7 采取的措施参见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主要措施有: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宜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4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2008是对公共电网连接点PCC处的电压波动和闪变作出的要求。
24.2.8 本条根据《Ed 1.0 Low 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Part 8-1:Energy efficiency》IEC 60364-8-1标准编制。
另外,《额定电压0.6/1kV双层共挤绝缘辐照交联无卤低烟阻燃电力电缆》JG/T 442-2014和《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双层共挤绝缘辐照交联无卤低烟阻燃电线》JG/T 4412014两项标准已经颁布实施,电线电缆寿命由25年左右延长到70年,达到节材和节省生产、运输等过程中的能耗和成本。电缆的寿命需与建筑物设计使用寿命、为其供电的设备寿命、二次装修的周期、业态变换周期等因素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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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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