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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机房的专项设计。
23.1.2 本章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民用建筑所设置的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总控室、公共广播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等。
23.1.3 各类机房的设置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用户使用、管理等要求。
23.1.4 机房面积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5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机房的结构设计和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23.1.6 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应设置弱电间。
条文说明
2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
23.1.2 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23.1.3 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
23.1.4 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
23.1.5 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
23.1.6 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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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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