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21.2 系统设计
21.2.1 综合布线系统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21.2.1):
1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也可不设置集合点;
2 建筑物配线设备(BD)之间、建筑物楼层配线设备(FD) 之间可以设置主干线缆互通;
3 FD 可以经过主干线缆连至建筑群配线设备(CD) ,信息插座(TO) 也可以经过水平线缆连至 BD;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 FD 可以和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 CD ,入口设施和 BD 之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图 21.2.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设备(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 21.2.2 的连接模式;
图 21.2.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
图 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 21.2.5-2 中的划分规定。
图 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2 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 4 对对绞电缆,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光缆。
3 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 2 芯配置;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 2 芯备份,按 4 芯或 2 根 2 芯水平光缆配置。
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CP),集合点配线设备与 FD 之间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
21.2.8 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到电信间的主干线缆、安装在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 (B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子系统应用于数据时宜采用光缆,并设置光缆作备份,当不超过 90m 长度限值时,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对绞电缆作为备份;
2 语音大对数主干电缆宜采用点对点成端,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3 若计算机主机和电话交换机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线缆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传输的需要;
4 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需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在内。
21.2.9 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和光缆、建筑群配线设备(C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间的数据干线宜采用多模、单模光缆,语音主干可采用 3 类或 5 类大对数对绞电缆;
2 建筑群和建筑物间的干线电缆、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设备(FD) 到建筑群配线设备(CD) 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设备 (BD) 。
21.2.10 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21.2.11 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主干电缆和光缆,公用网和专用网电缆、光缆等室外线缆进入建筑物时,应在进线间由器件成端转换成室内电缆、光缆;
2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线间设置安装的入口配线设备应与BD 或 CD 之间敷设相应的连接电缆、光缆,路由应互通;
3 进线间应满足室外引入线缆的敷设与成端位置及数量、线缆的盘长空间和线缆的弯曲半径等要求,并应提供不少于 3 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入口设施使用的空间与面积,且不应小于10m²;
4 在进线间线路入口处的管孔数量应满足建筑物之间、外部接入各类通信业务、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线缆接入的需求,并应留有不少于 4 孔的余量。
21.2.12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线缆、信息插座模块等设施的管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的每一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终接点、接地装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并设置标签;标识符应采用统一数量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2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采用相同的标识符;
3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4 所有标识符应保持清晰,并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5综合布线系统的文档记录与保存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工程简单且规模较小的综合布线系统可按图纸资料等纸质文档进行管理;
6 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 70 个~300 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2 用户接入点至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光缆光纤芯数应根据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每个用户单元高配置时,应配置 2 根光缆,每根光缆 2 芯光纤;低配置时,应配置1根光缆,每根光缆 2 芯光纤;
3 当单栋建筑物作为1个独立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本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设备安装空间;
4 当大型建筑物或超高层建筑物划分为多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按照用户单元的分布情况均匀地设置在建筑物不同区域的楼层设备间或电信间内;
5 由多栋建筑物形成的建筑群组成1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建筑群物业管理机房、综合布线设备间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安装空间。
21.2.14 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之间传输介质时,应满足下列应用条件:
1 综合布线系统的传输带宽与传输速率;
2 综合布线系统的应用传输距离;
3 智能化系统设备的接口类型;
4 智能化系统对屏蔽与非屏蔽电缆或光缆的选择要求;
5 以太网供电(POE)的方式及供电线路对实际允许承载的电流与功耗。
图43 电信间只作为主干光缆或水平光缆路径场所
21.2.3 在《用户建筑通用布线系统》(ISO/IEC 11801 2010.4)中提出对绞电缆布线系统包括了A~FA8个等级,对布线系统高带宽的应用时,某些指标参数只在D~FA等级中考虑;将5类布线系统的性能指标提高,不再提及5e类布线产品;在标准中又规定了6、6A、7、7A布线系统支持的传输带宽,最高可达到1000MHz。
图44 电话交换配线的连接方式
图45 数据设备配线交叉连接方式
图46 数据设备配线互连方式
1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也可不设置集合点;
2 建筑物配线设备(BD)之间、建筑物楼层配线设备(FD) 之间可以设置主干线缆互通;
3 FD 可以经过主干线缆连至建筑群配线设备(CD) ,信息插座(TO) 也可以经过水平线缆连至 BD;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 FD 可以和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 CD ,入口设施和 BD 之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图 21.2.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设备(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 21.2.2 的连接模式;
图 21.2.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的配线设备(FD)处经接续(熔接或机械连接)互通时,FD处只设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光纤之间的接续点;
3 水平光缆或主干光缆经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直接连接到大楼设备间光配线设备(BD)互通时,FD处仅作为光缆路径空间;
4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或某区域网络设备需直接与公用电信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入口设施处的光配线设备。
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2.3的规定。
表 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
注: 5 、6 、6A 、7 、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 21.2.4的规定。
表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
21.2.5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线缆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1中线缆划分和表21.2.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1中线缆划分和表21.2.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图 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注: 1 当CP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与TO;
2 FD 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 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表 21.2.5 配线子系统线缆长度
注:① 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 21.2.5-2 中的划分规定。
图 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3 建筑物与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 与 BD 、FD 与 CD 、BD 与 BD 、BD 与 CD 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21.2.6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TE)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积宜符合表 21.2.6 的规定。
表 21.2.6 工作区面积划分
21.2.7 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到电信间配线设备(FD)的水平线缆、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和设备线缆及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间 FD (设备间 BD、进线间 CD)的干线侧配线设备与水平侧配线设备之间,电话交换系统配线采用跳线连接方式;计算机网络设备配线的数据主干线缆与网络交换机之间、网络交换机与水平线缆之间,可采用楼层配线设备跳线交叉连接或不经楼层配线设备跳线,而采用设备线缆直接连接。2 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 4 对对绞电缆,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光缆。
3 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 2 芯配置;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 2 芯备份,按 4 芯或 2 根 2 芯水平光缆配置。
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CP),集合点配线设备与 FD 之间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
21.2.8 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到电信间的主干线缆、安装在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 (B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子系统应用于数据时宜采用光缆,并设置光缆作备份,当不超过 90m 长度限值时,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对绞电缆作为备份;
2 语音大对数主干电缆宜采用点对点成端,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3 若计算机主机和电话交换机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线缆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传输的需要;
4 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需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在内。
21.2.9 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和光缆、建筑群配线设备(C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间的数据干线宜采用多模、单模光缆,语音主干可采用 3 类或 5 类大对数对绞电缆;
2 建筑群和建筑物间的干线电缆、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设备(FD) 到建筑群配线设备(CD) 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设备 (BD) 。
21.2.10 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21.2.11 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主干电缆和光缆,公用网和专用网电缆、光缆等室外线缆进入建筑物时,应在进线间由器件成端转换成室内电缆、光缆;
2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线间设置安装的入口配线设备应与BD 或 CD 之间敷设相应的连接电缆、光缆,路由应互通;
3 进线间应满足室外引入线缆的敷设与成端位置及数量、线缆的盘长空间和线缆的弯曲半径等要求,并应提供不少于 3 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入口设施使用的空间与面积,且不应小于10m²;
4 在进线间线路入口处的管孔数量应满足建筑物之间、外部接入各类通信业务、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线缆接入的需求,并应留有不少于 4 孔的余量。
21.2.12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线缆、信息插座模块等设施的管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的每一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终接点、接地装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并设置标签;标识符应采用统一数量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2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采用相同的标识符;
3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4 所有标识符应保持清晰,并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5综合布线系统的文档记录与保存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工程简单且规模较小的综合布线系统可按图纸资料等纸质文档进行管理;
6 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 70 个~300 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2 用户接入点至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光缆光纤芯数应根据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每个用户单元高配置时,应配置 2 根光缆,每根光缆 2 芯光纤;低配置时,应配置1根光缆,每根光缆 2 芯光纤;
3 当单栋建筑物作为1个独立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本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设备安装空间;
4 当大型建筑物或超高层建筑物划分为多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按照用户单元的分布情况均匀地设置在建筑物不同区域的楼层设备间或电信间内;
5 由多栋建筑物形成的建筑群组成1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建筑群物业管理机房、综合布线设备间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安装空间。
21.2.14 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之间传输介质时,应满足下列应用条件:
1 综合布线系统的传输带宽与传输速率;
2 综合布线系统的应用传输距离;
3 智能化系统设备的接口类型;
4 智能化系统对屏蔽与非屏蔽电缆或光缆的选择要求;
5 以太网供电(POE)的方式及供电线路对实际允许承载的电流与功耗。
条文说明
21.2.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宜按工作区、配线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设备间、进线间、管理7个部分设计。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要符合下列原则:
1 图42表示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的光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互通。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处经接续(熔接或机械连接)互通时,光纤信道构成如图42所示。
图4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处经光纤接续
3 电信间只作为主干光缆或水平光缆路径场所时,光纤信道构成如图43所示。
图43 电信间只作为主干光缆或水平光缆路径场所
目前,3类与5类的布线系统只应用于语音主干布线的大对数电缆及相关配线设备。
对绞电缆布线信道应用等级的传输性能取决于电缆长度、连接级数、连接器终端安装和器件工艺性能。当信道超过一定长度时,可以通过使用更少的连接或通过使用更高级别性能的组件以满足传输的性能要求。
21.2.6 工作区是包括办公室、机房、会议室、工作间等需要电话、计算机终端等设施的区域和相应设备的统称。因为建筑物用户性质、功能要求和实际需求不同,信息点数量不能仅按办公楼的模式确定,尤其是对于专用建筑如电信、金融、体育场馆、博物馆等更应加强需求分析,做出合理的配置。
21.2.7 配线子系统的组成要符合下列原则:
1 配线子系统中电信间FD与电话交换配线及计算机网络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如图44~图46所示。
1)电话交换配线的连接方式
图44 电话交换配线的连接方式
2)计算机网络设备连接方式
图45 数据设备配线交叉连接方式
图46 数据设备配线互连方式
21.2.8 干线子系统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款 点对点成端是最简单、最直接的配线方法,电信间的每根干线电缆直接从设备间延伸到指定的楼层电信间。分支递减成端是用1根大对数干线电缆来支持若干个电信间的通信容量,经过电缆接头保护箱分出若干根小电缆,它们分别延伸到相应的电信间,并成端于目的地的配线设备。
21.2.10 设备间是进行配线管理、网络管理和信息交换的场地,通常安装建筑物配线设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入口设施等等。
21.2.11 进线间可作为入口设施和建筑群或单体建筑配线设备的安装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款 应预留有不少于4孔的余量是考虑建筑物之间信息通信系统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的发展需要。
21.2.12 管理是针对设备间、电信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线缆等设施,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的规定。内容包括管理方式、标识、色标和连接等。目前,市场上已有商用的管理软件可供选用。
综合布线系统相关设施的工作状态应包括设备和线缆的用途、使用部门、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传输信息速率、成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器件编号、色标、链路与信道的功能和各项主要指标参数及完好状况、故障记录等,还应包括设备位置和线缆走向等内容。
21.2.13 用户单元的设定是为了解决工程实施的交叉与复杂性,使得工程的建设界面划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用户接入点为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接入及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部位,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建筑物建设方的工程分界点。光纤用户接入点的位置依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