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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1.1 电气竖井内布线可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等布线方式。强电竖井内电缆布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优先采用梯架布线。
8.11.2 当暗敷设的竖向配电线路,保护导管外径超过墙厚的1/2或多根电缆并排穿梁对结构体有影响时,宜采用竖井布线。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 不应贴邻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8.11.3 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竖井内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或井壁应采用与楼板、井壁耐火等级相同的防火堵料封堵。
8.11.4 竖井的井壁上设置集中电表箱、配电箱或控制箱等箱体时,其进线与出线均应穿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钢管保护。
8.11.5 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进入竖井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距离。当建筑物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距离的要求,但竖井的进深不应小于0.6m。
8.11.6 竖井内垂直布线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 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导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 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8.11.8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等级。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8.11.10 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增设一个强电竖井,供备用电源线路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使用。当增设强电竖井有困难时,可与弱电增设的竖井合用。
8.11.11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8.11.12 竖井内应设置接地端子或接地干线。
8.11.13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8.11.14 竖井内各类布线应分别符合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1 电气竖井内布线是高层民用建筑中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线路特有的一种布线方式。竖井内常用的布线方式为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槽等布线。
    在电气竖井内除敷设配电干线回路外,还可以设置各层的电力、照明分配电箱及弱电线路的分线箱等电气设备。
8.11.2 电气竖井的数量和位置选择,应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减少电能损耗。
8.11.3 条文是根据建筑物防火要求和防止电气线路在火灾时延燃等要求而制定的。为防止火灾沿电气线路蔓延,封闭式母线等布线在穿过竖井楼板或墙壁时,应以防火隔板、防火堵料等材料做好密封隔离。
8.11.5 电气竖井的大小应根据线路及设备的布置确定,而且必须充分考虑布线施工及设备运行的操作、维护距离。
8.11.8 近年来在一些竖井火灾事故中,由于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着火将消防配电线路(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引燃烧毁。因此,消防部门多次提出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分井敷设,但是实际工程中很难做到,如果共井敷设又不能满足本章第8.11.7条的规定时,就应提高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阻燃等级。具体是提高消防配电线路耐火等级还是提高非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阻燃等级应通过经济比较确定。
8.11.9 为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避免相互干扰,方便维护管理,强电和弱电竖井宜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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